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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儿童溺亡,永远是沉重的话题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今年夏天有点特别,立夏没多少天,天气一下子就热起来了,全国有些地方已经达到三十几度的高温。让人非常揪心的是,前两天朋友圈里看到,某地四名小学生放学回家路上,在河塘边钓虾,随后有三名溺亡。这事刚过去没两天,今天又在朋友圈看到,同一地区的某个地方,又有四名小学生溺亡。这几个都是小男骇,看到其父母嚎哭、在地上打滚的场面,感觉心都被哭烂了。
关于儿童溺亡的事件,大家应该经常听说,或者在电视等媒体上经常看到。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5万名0-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平均每天近150名,溺亡系意外伤害死亡首因。这是一个多么沉重的统计数字,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这里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每个人都在不同程度上患有焦虑症状,说白了,就是想要拼命挣钱,以应对各种生活的压力。上学、治病、购房,新时代的三座大山压在每个人的肩上。为了赶上时代,不被别人甩下太远,每个人都必须努力打拼。造成的结果是,许多夫妻将小孩放在家里由老人照料,自己在外面拼死拼活;即使带在自己身边,也是因为忙于工作无瑕顾及。对于正处于好动年龄的儿童来说,他们精力旺盛,但缺乏认知和辨别能力,监护人又任由他们“自生自灭”,所以死神随时就在他们身边。为了孩子,做父母的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不要,他们何尝不想天天去照应小孩,最好能全天候守在小孩身边,但生活不允许“儿女情长”。为了给小孩创造更好的明天,他们就得放弃监护职责,去拼命挣钱。只有用足够的金钱作为铺垫,才能完成他们的“伟大任务”。但谁也未料到,老天爷不给力,硬要将他们美好的计划给掐断。很多父母事后后悔,早知道这样结果,他们还要去干什么活呀,干活还不是为了小孩吗?小孩命都没了,要钱还有什么用呢?那还不如天天照应小孩,即使生活过得紧巴一点也无所谓,但后悔已经没有用。
其次,法律保护上有欠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条仅是笼统的规范,并无具体实际的内容。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对于儿童溺亡这种事,监护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今年曾有政协委员提议在《刑法》中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以追究监护人刑责,但很多人认为其只不过是为了吸引眼球,最终不了了之。我们看看境外,在美国很多州,父母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严重的可视为犯罪;法国规定监护人对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抚养和照护,导致其健康受损的处7年监禁及罚款;致死的处30年徒刑;德国监护人对6周岁前的儿童,必须每间隔1015分钟就要观察一下儿童情况。说句实话,即使有了法律上的规定,并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在中国想要实施起来,也是比较难的。
    我们还是先做点实实在在的事吧。希望各路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越来越多的家庭引起重视,对于儿童的生命安全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再就是,学校、社会、司法机关等也要紧随其后,共同布置起一道道防护网,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让每一位儿童都能随时感受到各方面的关怀。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果没有呵护,又怎能指望他们茁壮成长?(王景林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