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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赢进牢房,打输进牢房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5月某日深夜,李某宇、李某锋、刘某锋、高某伟、刘某伟五人在泗泾鼓浪路某大排档吃夜宵。临走时,他们的车辆被别人的车辆挡住出路,便大声叫喊,刘某锋用力拍打对方车头,对方很快过来一人挪车。李某锋说话不干净,嘴里带着脏话。车子挪开后,按理讲,李某宇这边几人应当可以走了,但他们把车开出去一点停下来,然后李某锋、刘某锋、李某宇走回来还要理论,挪车的小伙子还没有下车,他也不甘示弱,三二句就顶上了,李某锋还揪起人家的衣领。那小伙子叫了一声,对方同行的五、六个人迅速围拢过来,才开始大家还在理论,李某锋往对方一人胸口抬腿踹上一脚,双方立即动手。李某宇看到李某锋被人打倒在地,就过去劝架,被对方用酒瓶往头上砸了两下,又被对方用酒瓶划破脸颊,当场鲜血直流,他随即还手。
对方后退,李某宇他们开始追赶,从后面扔酒瓶、盘子、凳子等杂物,没有伤到对方。对方一人摔倒,被李某锋按倒在地,李某宇上前想用皮带捆住对方,在扭打中又咬伤他的耳朵。对方过来人用酒瓶在李某宇脖子上又刺破一道七八公分的血口,在其后背上猛踹一脚,李某宇随即放手,对方逃跑。返回时,刘某锋还将大排档一餐桌掀翻,以出气。
对方没跑多远开始报警,对方被抓五人,李某宇这一方参与打架的被抓三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客观要件表现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就是说,双方均已构成寻衅滋事。后经鉴定,李某宇两处轻伤,李某锋轻微伤,对方一人轻微伤。
本案中最吃亏的是李某宇,起初是因为见到李某锋被人打倒在地,他是上去劝架,被人用瓶砸破额头,又划伤面颊,他是受害人。如果此时,他不动手还击,直接报警,他不构成犯罪,不会被抓。但他没有控制好情绪,出手还击,还用皮带抽到对方。后面追打对方时,又被对方刺破脖子。他在本案中是最大的受害人,当时因失血过多差不多休克。但因为他还手了,当天被带到医院将面颊、脖颈只是草率缝制一下,又被押至看守所,那些天过得应该非常艰难,只能自作自受。非常悲催的是,接下来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前段时间,很火的一句话:“打赢进牢房,打输进病房”。但在本案中,“打赢进牢房,打输进牢房”。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生活中,有时真的不要逞一时之勇,如果只是一念之差,将自己送上犯罪之路,那绝对是人生的一件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