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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警察“抱摔”抱娃女子,是非又起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1日
今天,一段54秒的视频在微信上疯狂扩散。视频中,一位身着交警制服的警察在执法时,被一位一只手抱着小孩的女士推搡,好像是被惹恼后,突然采用“抱摔”方式将女士放倒,小孩也随着女士一起摔倒,场面非常惊险,大家都为小孩捏把汗。涉事的上海松江警方已对事件展开调查,据称被摔孩子没有什么大碍,这让无数关注此事的人松了一口气。
这视频一流出来,无数人在转发,又是一场是非大讨论。因为女士手中当时抱着一个小孩,大家都认为警察应当考虑小孩的安全,朋友圈里几乎是一片倒地在批评这个警察,说他是愣头青,暴力执法。有的人耐不住激动,早就在破口大骂。
那个女人会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起事件中,那位女士应该是与交警发生争吵,继而对他推搡,不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受到警告或者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
那个警察有没有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好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点符合,但一般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中,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并未提到滥用职权。实践中很难认定滥用职权,最多只是执法不当,对其行为只能是行政处分,可以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有人说,不能对警察要求太严格,他们通常都是直接与不法分子打交道,必要时要赋予他们“滥用职权”的权利,否则,无法对付那些刁钻古怪、凶狠残暴的不法分子。但在面对人民群众时,一定要文明执法。这要求太高,他们无法作出分辨,因为很多不法分子看上去普通公民无异,这也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问题。所以说,在警察这里,有时候需要“放纵”他们,在不必文明执法的时候不必文明,放一个最大的度给他们。这话,应该没有人敢说出来,但背地里可能心知肚明。即使执行职务有过错,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追究责任,最多就是行政处分一下。仔细想想也有道理,如果让警察都文明执法,这样不能做,那样不能做,每一个行为都要考虑合不合法,这样他们就会缩手缩脚,干脆不执法算了,做个和事姥,得过且过,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这些老百姓。
任何一起事件的发生,每个人的观点都会有碰撞,希望大家文明讨论,这种讨论会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