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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王宝强和马蓉的故事,总觉得有炒作之嫌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4日
 去年814日,王宝强发微博,指责妻子马蓉与纪纪人宋喆有不正当关系,公开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815日,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一时间,这件事盖过了所有的娱乐新闻,涉案当事人都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有责骂的,有同情的,有诅咒的,有看热闹的,有打抱不平的,简直是五花八门,要有尽有。各路媒体不甘落后,纷纷挖掘题材,火上浇油,将事件全方位无死角尽力展示,就连其父母、往事经历都被搜索整理出来,供人喜笑怒骂,甚至有人直骂他们是现实版的“潘金莲西门庆”。
不得不承认,中国人对这种花边新闻非常感兴趣。后来就有人站出来,忧心忡忡地说,在旧社会里,王宝强充其量就是一个戏子,一个戏子能有今天的能耐,说明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出现了问题。于是,又是一番全民大讨论,不可谓不深刻。经过多轮的媒体炒作,涉案当事人已经家喻户晓,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一年多了,事情已渐渐被人淡忘,但平安朝阳又传来消息,前经纪人宋喆于9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王马事件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看来又有新闻可以炒作了。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如果宋喆确实如他们举报所称,将客户支付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最后经警方查证属实,可以构成犯罪,并且可以判刑入狱。看来这一招够狠。
新的故事好像刚刚开始,大家已被吊起胃口,想看看事件最终会怎样收场?
虽然他们已成为公众人物,允许被评头论足,但我个人认为应当有合理的度,这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当具有的最起码的文明,不能口无遮拦,想方设法搞臭别人,同时发泄自己长期积压的怨气。说白了,他们也是国家的公民,他们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社会应当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尊重。
如果老婆跟人有关系,这种戴绿帽子的事属于家丑,一般人不会对外宣扬,但王宝强一反常态,先是在微博上揭露真相,自认被戴绿帽子,接着又陪着律师去法院起诉立案。这里我说一下,在起诉离婚立案时,无需当事人跟着一起去,也就是说,王宝强根本不需要“亮相”去法院立案,完全可以由律师代劳。作为旁观者,我们有点困惑,王宝强为何如此高调,难道仅仅是因为愤怒?
离婚中最吸引人眼球的就是“出轨”的取证,但这也是最难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婚姻一方与第三方在外开房,但除非捉奸在床或拍摄有视频,否则他们都可以拒绝承认有奸情。法院最终也不能仅凭开房记录就认定两人出轨,因为两人狡辩称双方开房在一起只是谈生活谈理想,并没有发生肉体接触,听了让你吐血,但法官也只是爱莫能助。即使出轨又能怎样,除了道德上受谴责,在法律上可能无法进行惩罚,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以偶尔出轨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除对方愿意作出赔偿外,法院无法直接支持,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就是平安朝阳将宋喆被抓之事公布于众,是否合适,都有待商榷。
我个人猜测,这件事搞得有点复杂了,不排除当事人被人利用,有人或媒体借此商业炒作,而且这种可能性还很大。好奇心害死人,吃瓜群众又有事情可以围观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