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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后财产纠纷】成功调解结案
作者:江秀琴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28日
【案情简介】2014年XX年XX月,李某与刘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于协议离婚当天先后写下三份书面材料:一、离婚一次性补偿XXX万;二、针对某事项给予生活补助金XXX元;三、收条一份:离婚补偿已结清。接受李某的委托,起诉刘某索要第二份离婚补充协议的款项,于2014年10月22日由黄陂区XX法庭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1月25日调解结案,当事人当场拿回款项。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三份书面材料是在同一天(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写下的,无法准确判断时间的先后。只要有任意一份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书写的,那么该款项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是会明确的,这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表明该款项属于财产无争议的内容。
二、书写的收条中“离婚补偿已结清”该指向的款项是否包含离婚补充协议中的“生活补助金”。
【结案过程】
2014年11月2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对方认为补偿已一次性结清,不存在什么其他的生活补助金,但在法官一再释明下,明确了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对方同意调解,但在数额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4年11月25日,由法院主持第二次调解,最后双方都在数额方面予以让步,并当场给付了该款项。
【办案体会】
最主要的体会也是在上述的争议点上,首先,大家在写书面材料时,一定要明确书写时间,若像该案一样一天立下多份协议,建议标上具体时间,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法认定时间先后。其次,在书写收条的时候切记一定要将自己收到款项的来源写清楚,不能含糊,例如该案在收条上明确书写的是“收到离婚一次性补偿XXX万”或“收到离婚生活补助金XXX万”,这样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就不会有很大争议。该案无疑是给法官和律师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方面带来很大的阻碍,无法还原当天真实情况,这种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这类案件最后双方各让一步,调解结案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可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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