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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
作者:陈祖权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08日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甲方有意将其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桂林**淀粉厂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淀粉厂”)予以转让。同时,鉴于乙方有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淀粉厂。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淀粉厂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桂林**粉厂;投资人姓名:  ;企业住所:  ;经营范围及方式:淀粉加工销售。**淀粉厂于2005112日由甲方个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现**淀粉厂的全部出资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对**淀粉厂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二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  
2.1**淀粉厂现有债务:以动产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的抵押贷款人民币     万元整(¥:    元 )及相关利息;欠缴的电费人民币     万元整(¥:    元 )及相关滞纳金。债务合计为本金人民币     万元整(¥:    元 )及相关利息、滞纳金。
2.2、除上述债务外,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淀粉厂已无其他债务,同时也没有任何债权。
第三条、转让方式
3.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由甲方以承接本协议第2.1条所约定债务的方式受让甲方对**淀粉厂的全部出资。即甲方在承接本协议第2.1条的债务后,拥有**淀粉厂的全部出资,成为**淀粉厂的唯一出资者,**淀粉厂的全部财产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的当日,将**淀粉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税务登记证、场地租赁合同等一切证照、合同交由甲方保管。
4.2、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存在任何对**淀粉厂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的事件、行为及合同、协议。
4.3、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淀粉厂除本协议第2.1条所确认的债务外,不存在其他的任何债务,也不存在为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
4.4甲方应当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淀粉厂的一切政府文件、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4.5、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淀粉厂的一切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现状交付给乙方,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4.6、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淀粉厂的一切销售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原材料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
4.7、甲方及**淀粉厂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递交办理投资人名称等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资料,以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本协议生效之前,**淀粉厂所有的一切债权均归甲方所有,除本协议第2.1条所确认的债务外的一切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4.9、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对**淀粉厂进行经营管理,协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人员招聘、设备维护等。
4.10、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即有权对**淀粉厂行使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涉。
4.11、本协议生效之后,**淀粉厂及其相关的一切权益包括商标等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主处分**淀粉厂的一切财产权益。
4.12、本协议生效之后,**淀粉厂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均归乙方所有,一切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如甲方及**淀粉厂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递交办理投资人名称等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3、如甲方及**淀粉厂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递交办理投资人名称等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资料,但是因甲方及**淀粉厂的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4、如因**淀粉厂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产生的除本协议第2.1条之外的债务,导致债权人向**淀粉厂及乙方主张偿还的,乙方及**淀粉厂在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并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偿还债务一倍的违约金。
5.5、如因**淀粉厂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行为及合同、协议等导致在本协议生效**淀粉厂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一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全州县人民法院起诉。
6.2、在**淀粉厂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除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外,均由乙方承担。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补充协议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6.4、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凡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6.5、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协议通知的效力,否则视为认可解除协议通知的效力。
6.6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淀粉厂执壹份,壹份用于办理工商登记。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