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央视采访李刚之子,更加凸显权大于法
作者:孟子君律师
在李刚之子被刑事拘留不久,央视在新闻节目中就及时报道(安排)了李刚父子公开道歉的新闻,李刚父子在电视画面中疼哭流涕,特别是李刚的儿子,带着刑具在看守所会见室内痛哭忏悔的画面,通过央视的黄金时段新闻,传遍祖国大地。该新闻播出后,不少网友评论李家父子在作秀,态度不够真诚。然而,作为专职律师,我看后却是另一个想法:李刚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安局副处级干部,央视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看守所并采访李刚之子,并让他“作秀”忏悔,凸显在我国,至少在河北保定,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为何这样说呢?因为,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李刚之子,根据法律规定,除办案民警外,应该只有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才能够会见到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外,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嫌疑人是不应该需要办案机关批准的。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后,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工作仍是非常困难,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对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的规定视而不见,任何案件都要求律师在会见前去办案机关申请,并要求在律师会见函上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而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因各种原因,阻挠或刁难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请求的现象到处都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为此,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六部委”,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然而,《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十多年了,各地律师的执业活动中,会见仍然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不少律师也还是在侦查阶段很难及时会见到嫌疑人,李庄也因为会见时“眨眼睛”而锒铛入狱。但是,因为李刚是公安局的副局长,他的儿子就可以享有特权,居然能够在侦查阶段由央视媒体进行会见独家专访,并“痛哭流涕”地在全国人民面前进行“忏悔”!可见,当绝大多数嫌疑人因为没有李刚这样的父亲,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会见权利都很难实现时,因为李刚是公安局的领导,所以其儿子虽然已成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法律只规定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才能会见,但是,权大于法的结果,就凸现在央视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保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没有法律依据地会见李刚之子!我们想问:当各地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之类嫌疑人离奇死法时,因为死者不是李刚的儿子,所以各类电视媒体,有哪一家被允许进入看守所采访并及时报道的?
作为法律人,我们盼望国家的法律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作为律师,我们更希望新闻监督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像央视被权利安排进入看守所,获取李刚之子“道歉”独家报道的这类凸现权利、对比法律无能的现象,还是越少越好!
也许,我们的看守所可以在不久的将来,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使律师会见不再是一件难事;也许,看守所的管理今后会变的更加人性化,并能达到并超过上世纪50年代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人权条件;也许,今后的看守所对所有的新闻媒体都是开放的,被权利安排的采访活动不复存在;也许,李刚之类的悲剧不会在发生,我们的社会真的更加平等和公正…,但愿我们的希望不是遥远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