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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你的谈话被监听过吗
作者:孟子君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你的谈话被监听过吗
----《律师法》第33条落实情况调查
200861日起实施的新版《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中明文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的确为降低刑事律师执业风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一规定,也与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哈瓦拉公约)中部分规定相符。该公约“  8.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虽然新版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但这在中国大陆法治进程中,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就这一规定,公安部目前还没有配套规定出台,只是四川省出台过一个律师会见的试行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具体落实情况到底如何?只有还坚持在刑事辩护第一线的律师们,是最清楚的。就我自己自086月以来,在各地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嫌疑人时,我发现或从嫌疑人的紧张表现发现,被监听、被录音的情况还是存在的。甚至有一次在某县看守所,一个嫌疑人给我陈述被公安民警殴打、刑讯逼供细节时,从会见室墙面的一个喇叭里直接传出“不要胡说!”的呵斥声,把嫌疑人吓得不敢再说,我也被惊了一下!我不知道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情况如何,更不知道处于风口浪尖处的重庆市的情况又如何。在此,我想询问各位律师同仁,你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你知道自己是否被监听或录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