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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赵作海冤案还说明什么
作者:孟子君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作为法律界人士,我们对赵作海冤案的认识也许与别人不同。至少。赵作海案件的出现,再次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在中国的普遍存在。该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庆幸自己没有生活在新疆,否则,在十年前如果由新疆的法官来审理此案,他极有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为何我会这样说呢?因为就目前而言,刑讯逼供现象在新疆仍然比较普遍!我在2007年办理的新疆某县一强奸案件的公安讯问笔录中,还看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时讯问笔录里常见的一个词——“政策教育说服教育!而出现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是被讯问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对自己进行辩解后!我在会见当事人时,向其求证政策教育说服教育的内容时,正如我预料的那样,当事人说说服教育时就是办案民警对其殴打的时刻。这使我想起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在公安机关帮工时的经历:当时严打,公安局忙不过来,于是我也从法院抽到一基层派出所帮工,我的任务之一,就是对当天从各工地抓来的无证明文件的盲流进行甄别讯问,因为当时没有身份证,正规来新疆的民工有大队介绍信,自己出来的自流人员就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其中,也不乏在家乡犯了事而躲到新疆来的人。有一次我正在讯问一个民工时,和我同办公室的民警认为我问的民工没有说实话,上去对这民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把那人打的嘴角流血。我就问那位民警该如何记录,那位民警告诉我你就记录为政策教育!然后是省略号然后又对着被打的民工问:你的嘴是不是自己碰烂的?”......。至此,我永远记住了在刑讯笔录中政策教育说服教育的真正内涵!我没有想到,时隔十多年之后,这个刑讯逼供的代名词在我做律师多年后又在案卷的讯问笔录中看见了!可见,刑讯逼供现象至今仍普遍存在,至少在新疆如此。这是我看了腾讯新闻网页后的第一个感受!
第二,据报道,赵案的一审合议庭的三个法官都受到停职处理。这使我觉得除主审法官外,另外两个法官也有点冤!为何这样说呢?因为司法界都知道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合议庭制度也是形同虚设的,主要办案的就主审法官一个人!参与或旁听过法庭审理的人都知道,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与合议的法官大都在忙自己事情,不是看自己主审的案卷,就是在加班加点写审结报告。据报道还有女陪审法官在织毛衣的呢!!!合议案件时也主要听主审法官的汇报和意见。不同意主审法官意见的合议庭笔录很难找到。那么,是否应该在刑事诉讼中取消合议庭制度而引入陪审团制度呢?
第三,按常规,对故意杀人的如此重大的案件,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吧?如果讨论了,难道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中没有一个提出不同意见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对于冤假错案的出现,审委会成员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审委会成员只听汇报、只做结论但不承担责任,那么,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吗?
四、一审法官被停职了,但二审承办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法官好像都没事!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当时的二审复核制度的确存在漏洞,形同虚设!尽管当事人没有上诉,尽管法律规定二审要全面审查,但对赵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连一个实习律师都看出了,二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法官都没有看出来?他们就不该承担责任?
五、律师的设置和辩护在不少地方法院法官看来,就是一个程序上的摆设!赵案中的律师是指派的援助律师,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一个道具!至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勤快点的法官会在判决书中叙述一些,而不少法官对律师的长篇辩论意见一句话带过,不予采信"!这就让我们更感觉到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好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英美辩护律师需要说服的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