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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性恋者公开结婚,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作者:孟子君 律师  时间:2011年01月02日

同性恋公开“结婚”,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作者---孟子君律师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一切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统称为“违法行为”,我们将一切未经公权力许可的性行为,称之为“非法”,如已婚男女婚外发生性关系,我们称为“通奸”或非法婚外情;又如多个男女混居在一起,我们将其界定为“聚众淫乱”;如果在正常的性关系之外,而迷恋于捆绑、虐待和非主流社会的性取向行为,被社会称为“变态”或“乱伦”。而如果男女没有依法登记,办理结婚证书,就生活在一起,则被界定为“非法同居”。这种界定并不是学术界或没有权威部门的界定,而是国家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明确界定的。界定的时间,即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依据婚姻法第8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不在承认过去承认的“事实婚姻”一说,而统称为“非法同居”,法律虽然没有禁止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但对于从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社会主义基本的人伦道德角度出发,国家权威部门不鼓励不通过正常的、社会所公认的和合法的方式办理男女同居结婚手续。这是指正常的男女性关系方面,而对于非正常的“同性恋”问题,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因为国家公权力就不承认这种被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认为属于违反基本人性和社会伦理的行为。所以,国家对于发生在同性间的非正常性行为,更是缺少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如果发生男人强奸14岁以上男性的事件,竟然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缺乏对男性性自由权利的保护,所以,社会上已发生多起男性间强奸事件,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广泛讨论。对于一般男性间的性行为,我们俗称为“鸡奸”,是一种非常形象的说法。正常人不齿谈论的同性恋问题,一般认为是容易发生在军队、学校等异性较少的特殊地方。因为我们对此研究较少,关注不多,所以,面对中国大陆约3000万以上的特殊群体,现行法律法规显得苍白无力。
(图片说明:该图片与文章中转载内容不一定一致。)
据新闻媒体报道,2010年11月20日,江苏常州君临酒吧,一场特殊的婚礼正在举行。新郎名叫张真,年近四十,个子不高但有个漂亮的鹰钩鼻。“新娘”叫英梓,二十出头,清秀瘦弱且抹了香水。这是江苏第一场男同性恋婚礼。伴随着这个大胆的举动,男同性恋这个隐秘的话题扑面而来。他们的生存状态、他们曾经的性取向纠结、他们承受的社会压力……这群“同志”承认,婚礼是他们争取自身权益,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重要一步,“改变主流社会的偏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在阳光下,这个进程也许会快一点。”(《现代快报》11月28日)
就在我们的立法还仍然属于空白的情况下,同性恋已经敢公开结婚,并进入社会新闻媒体的视线。如果按照一些人“法无明文规定就不违法”的逻辑判断,对于同性恋结婚问题,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明文禁止,就不属于“非法”了!然而,这些持此观点的人似乎忘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存在,忘记了民俗民规的历史沿袭。如果对于同性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然“结婚”,那么,只能证明,社会道德的底线被一些性自由人士给打破,道德沦丧的表现。但也有人认为,同性恋者公然“结婚”行为的出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反过来,可以促使社会公权力对同性间“性行为”中涉及的性权力的重视。因为,如果同性间有发生性行为的自由的话,也就有不自愿的、被强迫的性行为应该被界定为犯罪的问题。不管我们鄙视也好,漠不关心也好,但是同性恋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是存在的。有人说,存在就是道理。既然,靠打压和不认可,不能消灭这种存在,那么,就关注并规范这种存在。言外之意,就是应该在立法层面,学习西方一些国家,承认同性恋和同性“结婚”的问题,并在法律规范中予以调整。
面对同性恋者公然“结婚”,对社会主义道德底线的挑战,我们的立法者和社会公权力阶层,应该有什么作为呢?作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新闻媒体,又该做出什么表示和体现什么舆论导向呢?
孟子君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