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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无常之遗嘱篇
作者:刘海霞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2日
A女士丧偶后与B先生(离异)重组了家庭,A女士有一子D先生,B先生无子女,A女士比B先生年轻三十岁,婚后,A女士前夫的祖房拆迁分得安置住房一套及现金百万余元,房屋登记在为ABC三人名下,所有钱款都由A女士与B先生管理并存在二人名下。
就这样生活十几年,本也相安无事,天有不测风云,13年底A女士突发疾病去世,去世时才50岁出头,谁知快80岁的B先生在此时头脑异常清醒,趁A女士住院期间忙着把二人存款转移,以至于A女士临终前他都不在身边。由于A女士病发突然,以至于D先生没有详细的关于其母亲与继父的存款信息,只是之前听其母亲说过大约有一百多万元存款及几十万的债券。后D先生就继承问题多次找B先生协商,B先生由于早有准备,大有兵来将挡的势头,直言不会给D先生一分钱,并私自把房子租出去,然后回到其老家去了。
先不说这个案件最终会如何判决,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A女士去世时其名下以及B先生名下所有的合法财产,如其生前无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则除去夫妻共同财产中B先生的那份,均应作为其遗产,在没有立遗嘱的前提下,B先生、D先生及A女士的父母(均在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B先生在A女士重病期间私自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一旦被查证,B先生又无法解释该部分财产属于合理支出的情况下,该部分财产都应当被追回,纳入遗产范围,依法分割。
这个案件让我又一次看到人性的黑暗面。在上海,由于房产价值较高,经常在处理一些继承析产的案件过程中,看到亲人反目。由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大部分人对于立遗嘱较为反感,往往认为这是触霉头的,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对亲情的亵渎,百姓很难会有立遗嘱的意识。但往往是这种隐晦不言,反而导致纠纷的产生。殊不知世事无常,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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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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