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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李雪松与天津市永基伟业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日前经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坚持不懈、耐心细致的努力工作,最终促成调解解决,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今年45岁的李雪松是天津市宝坻区农民,在市里以打工为生。2011年4月,李雪松接到了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售后部的电话通知,要求其为一名购买空调的顾客进行5楼入户安装。然而在为顾客安装空调时,没有佩带安全绳的李雪松不慎从楼顶摔到了地面,导致其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等,为此支付住院医疗费等50425元。失去劳动能力、依靠低保维持生活的李雪松于2012年将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认为双方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对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2013年8月,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官经过详细阅卷后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在离地2米以上安装家庭用空调属于特种行业,安装人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李雪松并没有经过相关培训,也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对此事是明知的,因此在选任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李雪松无钱进行二次手术,为了减轻他的负担,让其尽快拿到赔偿款,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将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充分的释明,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调解建议,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一次性赔偿李雪松3.1万元,案件就此了解,双方别无其他争执。李雪松在领取调解书的同时将赔偿款取走。
 评析:  李雪松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和技术完成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凭劳动成果与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结算,双方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造成自身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不能忽略的,即在定作人选任人方面有过失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但书”明确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在选任承揽人的过程中存在过失。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因此,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应属于特种行业。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尽管李雪松本人明知在5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永基伟业家电销售公司明知李雪松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雪松完成,存在主观选任过失,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李雪松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