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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父母双亡可各索精神赔偿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0日
公路旁防风林区一棵好端端的树木突然拦腰折断,在路上驾车行驶的夫妻二人因来不及躲避,不幸被断木砸到双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致路人死亡的防风林所有人、管理人及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别承担69%、30%、1%的赔偿责任,三方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1余万元。   2012年6月16日,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余某途经一路段时,被右侧防风林一棵半腰折断的桉树砸倒,摩托车倒地滑入水沟,王某当场死亡,余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余某均无事故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该防风林区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受益人均诉至法院,索要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路段防风林管理人为儋州公路分局,2004年儋州公路分局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管辖的事故路段两侧承包给该公司种植高效速生纸浆林。林木成材后,每个砍伐期该公司分得总面积69%的收益,儋州公路分局分得总面积30%的收益,后并入儋州市农委的原儋州林业局得总面积1%的管理费。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儋州公路分局、某公司及儋州农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别承担69%、30%、1%的赔偿责任。儋州公路分局和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方提出死者子女分别对其父亲和母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只能对父母择一请求精神抚慰金。
  海南省二中院二审后认为,儋州公路分局及某公司作为引发事故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无过错,既不能证明引发事故的树木不存在事故隐患,又不能证明已对该树木采取了防止倾倒、折断等相应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也不能证明对该树木已尽到了其他相应的义务,且事故发生时,虽风力较大,但并非属于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不可抗力。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林木折断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儋州公路分局、某公司作为折断林木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需承担过错损害责任。
  对于死者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分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规定父母被侵权时同时死亡,作为子女只能对父母择一请求精神抚慰金,而幼年丧失双亲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巨大,据此,应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其父母同时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