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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要慎重
作者:孔民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0日
案情介绍:
    王女和李男结婚后,王女的父母出资全款为女儿购房,考虑到二人新婚,因此,该购房合同购买人写上了女儿和女婿二人的名字。此后,因小两口感情不和,因此,女方父母经和男方协商,男方当时因理亏,认可该房屋是女方父母为女方单独购买,并配合女方父母办理购房合同买受人的更名。
根据开发商的合同更名要求,男方向女方父母提供了其手写的放弃该房屋权利的说明,并授权女方父母代为办理购房合同更名手续。
    现女方离婚起诉至法院,男方主张该套房屋为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京创律师做工作调解,男方放弃主张该房产,并同意与女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律师明确“双方名下无共同房产。男方认可位于广西的房屋为女方父母为女方单独出资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系对女方的个人赠与,与男方无关,男方认可该房屋为女方个人财产。”
北京京创律师总结:
    本案虽经律师调解,二人协议离婚,男方同意放弃主张房产,但律师建议,在小两口感情不稳定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款为子女买房都是有风险,不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女方父母为女儿出资购房,购房合同中却写小两口名字,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幸,在开发商处的更名手续,要求男方出具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方可办理购房合同的更名。否则,如果该房屋在办理房本后,再变更登记至女方一人名下,在没有男方放弃房屋产权的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该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的财产权益必然有损。
    因此,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全款买房必然要十分慎重,否则,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