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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子女不同意,老人如何实现居住权?
作者:孔民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伍女士与丈夫为再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丈夫在2013年去世。2015年,依照法院判决,伍女士继承了位于海淀区某房产(部队房屋)的相关权益1/2份额。但丈夫的四个子女强行不让伍女士居住该房,伍女士的继承权益落实受到侵害。
      从2013年至2015年,两年多的时间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但子女一直不配合。为此,伍女士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争取回自己的居住权。法院受理了伍女士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此案中的房产归属部队,没有产权登记,因其特殊性无法过户,但伍女士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伍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案例中的伍女士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可依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而本案伍女士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已经过法院判决确定。
       虽然法律保护伍女士的继承权,确认其对继承房产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但是本案中,由于要进行析产,则需要伍女士提供关于房屋的目前产权状况、使用情况等证据。由于房屋性质的特殊性,房屋未在房管局登记在册,无法在房管部门显示其产权信息,现场取证也十分困难,伍女士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的相关情况,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6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由于产权的所有人为部队,因其特殊性无法过户,伍女士对该房屋只能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房屋若被他人占用,伍女士尽管不能享有使用权,也可以享有收益权,占用人应向伍女士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