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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假卡异地“偷钱”银行负责赔偿
作者:张俊东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31日
自己的银行卡就在手上,密码也没有告诉他人,可卡内的22万多元钱却被他人在宁波取走,这笔钱是该由银行赔偿,还是等着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追回呢?石家庄市赵县的宋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日前,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某银行赵县支行赔偿宋先生22万多元的存款。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
  ■22万多元的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宁波取走
  2012年,宋先生在赵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之后一直使用。2014年5月1日上午9点多,宋先生的手机短信提示:自己卡内的2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被人在宁波礼嘉桥支行取走,并扣除了48元手续费。可宋先生人在赵县,银行卡也在自己手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事呢?宋先生立即与办卡银行联系,报告了这一异常情况。在此期间,又有4笔款项被人转账取出。等宋先生按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找到一台柜员机刷卡时,卡却被柜员机吞掉了。
  案发当天中午12点,宋先生向赵县公安局报案。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案件一直未侦破,款项也未追回。
  宋先生是赵县本地人,自己从来也没有去过宁波。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上,也从未向别人透露过银行卡密码。他说,这说明该银行的柜员机系统具有重大漏洞,不能识别真卡和假卡。协商无果后,他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县支行赔偿自己的22万多元的存款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银行称密码泄露不承担责任
  赵县支付称,根据该行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露、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宋先生在办理借记卡时就已经知晓上述内容,并签字确认。宋先生曾使用支付宝在网上购物,可能密码被盗取。说明宋先生的卡密码是不慎泄露,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格式条款无效判令全赔
  法院审理查明,从本案刷卡时间、地点及宋先生报案时间、地点等事实综合分析,宋先生的借记卡没有丢失,宋先生的借记卡刷卡地点不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推定涉案五笔刷卡行为属于伪卡交易行为。赵县支行称宋先生可能将密码泄露,但并未举证,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宋先生申办借记卡是双方订立储蓄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对有密码卡类型的信用卡被盗刷,开卡行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安全。由于识别真伪卡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宋先生的借记卡被盗刷,赵县支行不能证明持卡人对盗刷提供了帮助或持卡人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宋先生的损失应由开卡行赵县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赵县支行辩称根据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由持卡人负责。法院认为该格式条款是银行免除自身责任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赵县支行承担宋先生的全部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用。(本报记者周斐)稿件来源: 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