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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别小看“签字、盖章”,它很可能影响你的合同效力!
作者:宋长贵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2日

在商事交易合同中,合同中必有生效条款的约定,一般合同主体会这样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而实践中可能会有各种操作方式,有的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有的只盖章而没有签字,还有的一方只签字而另一方只盖章,等等。在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下,一方不想继续合作时便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此类案情产生的纠纷,司法实务院是怎么裁判的呢?一、约定两次确认才生效条款,仅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未生效!二、两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但事后只有公司盖章而没有双方所授权代表(自然人)签字或盖章的,应认定该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作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若只有公司盖章,仅能使合同成立,但不能使合同生效,即仅有形式拘束力,而实质无履行力。三、仅约定“签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生效!两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的,应认为此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尽管在事后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的情况下,仍应直接认定双方所签字的合同有效。约定需签字并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未生效!四、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时生效,若合同中仅有一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认定签约过程中该单位存在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本合同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对未盖章一方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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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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