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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作者:宋长贵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2日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就职,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张某,为了考察张某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
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2000元,3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张某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效益,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500元。如果3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他。
 
【导致结果】
用人单位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此外还将导致用人单位白白浪费一次固定期限合同,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项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律师资料

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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