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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事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违约纠纷律师宋长贵
作者:宋长贵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8日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 保证期间的起算 01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因此,保证期间的起算一般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02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与一般保证相同的是,保证期间的起算一般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与一般保证不相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必须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当然也包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催收效力不直接及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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