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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诉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纠纷
作者:宋长贵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01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担保法解释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自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中判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为:在一般保证当中,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主合同来说,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然而,此时,对于保证人来说,保证诉讼时效尚未起算。也就是,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不可同时并存于保证债务的,二者是不相容的,这正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协调的结果。  

 笔者认为,正如上所述,担保法解释第34条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按照此规定,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导致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发生矛盾。笔者认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02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由此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即消除,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自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起计算,有的情况下,二者并非同时起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相比,相对独立。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债权人丧失主债务的胜诉权,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完成,是否意味着债权人依旧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附随于主债务,债权人丧失主债务胜诉权时,也必然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同时,这也是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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