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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质权诉讼代理
作者:宋长贵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质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01

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02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0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04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05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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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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