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对婚姻如此不忠,难道还不能主张赔偿?——兼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作者:刘昱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在以往的个案咨询和办理中,虽不能准确统计“出轨”“外遇“不忠于婚姻”的概率,但这些行为一度成为破坏婚姻家庭和谐,影响夫妻感情的诱因,成为来访者口中的高频词汇。
 
根据接触,上述行为往往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一些可能才处于暧昧状态,有一些可能已经发生实质关系,还有一些可能已经是孕育了小孩,情感稳定。而具体的情况在每一个咨询中又表现的不相同,比较常见的是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并且这种状况还持续一段时间,而配偶一方往往是没有实质证据的,这里所称的证据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是不是觉得要崩溃?很绝望?经常会听到的是:都已经和别人生了孩子了,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么久了,还说没有过错?还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一贯的接触,很多咨询者都带着较大的期待,这种期待是基于咨询者认为所面对的这个人不足以相信,不想继续生活下去后,希望在金钱上能够给对方“惩罚”,哪怕是安慰自己也好。但结合实践案例的大数据分析,真正意义上能够在判决书中将一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认定为是“过错”,符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少之又少。一方面在于法律本身对过错行为的狭窄规定,现行法律下上述两种情形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面在于证据要求高,举证之艰难,单独的三两张亲密照片并不足以说服,要想一招制敌,通俗地说会让一方提供“现场证据”。根据生活常理就能理解这样的证据是有多大的难度,此外还得注意证据的合法性,有些偷拍偷录的行为很可能让自己陷入侵犯他人隐私的不利后果中。

有些时候即便解决了证据的问题,又会出现一些尴尬而两难的情形。咨询者提供了一些配偶与异性聊天的截图,一些共同出游的照片等,但仍然可能无法实现自己要求赔偿的请求。这个就回归到了“狭窄”的法律规定,虽然不乏有当事人按照婚姻法关于忠诚义务的规定,来主张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从而要求损害赔偿,将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相结合,这种理论我自己是认可的,在规则过于明确狭窄的情况下,明显原则能够进行充分说明时,为了约束这种“不道德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不利评价,个人认为应该是合乎法的价值的。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这样的规定乍一看给人“鸡肋”的感觉,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本身来说,确确实实增加了兜底条款,不仅仅只局限于四种情形,对于其他的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另一方面,回归到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什么是“严重损害的情形”,一旦涉及证据、程度,似乎就慌了,但抱歉的是法律没法把“感情”上的事情框死,更加无法量化,严重与否可能还得结合实际情况来举证说明,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去否定似乎没那么妥当。至少,在我看来,一些与婚外异性已经孕育小孩的情况,应当符合这一严重情形。



其实,作为一线家事律师,更为关心的是该规定背后涉及损害赔偿本身这一问题,是否还是仍然适用现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目前实践中,基本是按照这一原则操作,一般判定的金额为几千至几万不等,极少数情况会高于这一水准。通用的缘由是什么?唯一想到的就是都属于“精神范畴”,往往跟精神相关的,更多的都是一种象征意义,以区别于物质。但是这样处理是否合适呢?姑且不论精神无价这一软弱的说辞,为了实现在精神上的慰藉、惩罚,大可不必对此进行数额的限制,毕竟有一些伤害无法修复。

 
可能在婚家领域在遵循一般财产分割原则之外,想在物质上多争取一点似乎是个很大的障碍,但我相信真正的公平正义,应当是要以打破这种最“稳妥的方式”为开端。毕竟,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虽然还只是草案,虽然还有更大的空间值得思考和完善,但透过这微弱的光,可以期待会到来的黎明。

原创: 张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