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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谈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作者:刘昱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法条表述主要有以下几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院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我国立法认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当事人陈述排名第一,这也许是根据法庭举证的习惯顺序,并非重要性来考量的,但是笔者坚持认为,当事人陈述是最重要的证据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本身还包含有处分的内容。民事诉讼的两大原则,自由处分原则、辩论原则,都会通过当事人陈述得以实现,因此当事人陈述具有证据和处分双重属性,在诉讼中的重要程度综合排名第一。
    理论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凭借当事人陈述完成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处分等在内)全部的当事人环节的庭审程序。从这点上说,说它是民事诉讼证据之王并不为过,试想如果一个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的称述一致,那还用得着其他证据来查明事实吗?(当然要排除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但是,诉讼当事人本身的利己天性(道德高尚的毕竟不多,有待社会进步)导致这种证据本身的具有非客观性的先天缺陷,事实上,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很难达成一致,法庭就很难据此来还原事实,因此,在当事人陈述无法还原事实的情况下,排名靠后的的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才得以发挥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让当事人陈述这一理论上的证据之王恢复王者之尊?
     答案只有一个,就是要加强其客观性,这时候,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就适时而生,担当重任。
     专家本身是客观的,必须经过社会公认的具有一定专业认证的才能叫专家,不是谁都能自称专家。专家的意见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专家意见必定是引经据典,其依据也是客观的、公认的专业知识,因此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客观性。
    从这一点上说,专家辅助人类似于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但是它的性质属于当事人陈述,就是说他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表达观点,必定有所言有所不言或者有所侧重,但是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已经大大缩小。这使得当事人陈述的客观性大大增加。这就是专家辅助人的在举证环节的重要性之一。
    很多情况下,专家辅助人是用于不利一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否定性质证使用,但是其实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应该更广泛,这也是我特别赞同民事诉讼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另一理由。
    有些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是无法进行鉴定(没有相关鉴定业务类型),或者无法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素材缺乏)的,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能有效的帮助法官查明事实,作出正确裁判。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离婚案,一方已经经过七次起诉都未判决离婚,这看上去不可思议,但是法官的理由却很简单: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就是所谓一方过错,赌博、吸毒、分居等客观证据,所以无法判决离婚。其实,这些客观证据就是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实,感情属于心理学领域研究的范畴,是否感情破裂完全可以通过心理学专家的研究得出客观结论,这种研究结论可能比前面的那些客观证据更能说明问题。在没有情感类司法鉴定意见的离婚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完全可以帮助法官,甚至是有些糊涂的当事人查明事实,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