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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
作者:马占锦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案情简介:
2013 年6月,张某某与同乡刘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天海路某名居铺面开设酒吧。酒吧内雇佣李某某,拉珠某某,巴桑某某三位女性,招揽客人。经查,该酒吧主要收入系卖淫所得;该铺面系刘某某以个人名义租赁,日常经营管理,酒吧经营收入,工资发放,财务记账等均由刘某某负责。8月时,刘某某因家中有事,会内地处理。后张某某负责管理酒吧。酒吧从三位女性卖淫收入当中,进行提成。从经营到查封期间共计盈利48623元。其中包括销售酒水等营业收入。2013年9月,拉萨市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将该酒吧查分,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网络捕拿了刘某某。
接受委托:
2013 年,张某某的前夫廖某某,找到我,当时看到廖某某激动的讲述者案件情况,诉说着张某某没有在该起事件当中没有起到多少作用;张某某如何如何无罪;家里多么担心。我深深的感觉到,作为一位已经离婚的夫妻,那种还未分割的感情。期间有多次,我都想打断对方,询问当时你们为何离婚。但是,我看到廖某某急切的心情,我就打住了自己的追问。耐心和他谈案子。本以为对方只是来咨询后,就挥手离去。但我在看到在授权委托书上面签字时,我顿时感觉到心中一股暖意,流变全身。人间自有真情真爱,有时只是因错误的决策,丢失了美好。
案件进展: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去看守所回见了当事人。当我看到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带着手铐出现在我眼前时,我又不禁想起来她的丈夫。当我询问了,张某某对整个案件的情况后,我问她,有没有什么话要带给你的丈夫,她失声痛哭起来。有时候,当事人的遭遇,我深深感觉到同情。但是,对于当事人的个人情感,却难以琢磨。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后。表达了自己对其辩护的意见,检察官在对于我辩护的思路苟同。说道这里,有些律师将这整个辩护的全部希望,只寄托于庭审,我个人认为是不切合实际的。以我对西藏刑事审判的了解,庭审只是一个过程,确切的说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过程。真正对案件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在庭审之外,律师所做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在庭审前,或者后辩护律师可以单独与检查官、法官进行沟通,但多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庭前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是必要的。如果你是一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在庭前沟通中,你的思维和辩护策略对检察官、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从而使得案件推进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但是,提醒注意的是庭前沟通时一把双刃剑,就看律师把控能力的好坏。用之好,可以为案件披荆斩棘,用的不好,可能会起到反作用。我们必须尊重一个现实,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是对抗关系,在庭前沟通中,表达你对案件的辩护策略,从而消除在庭审中,与检查官针锋相对状况。这样,更加有利于检察官对你意见的接纳。
本案当中,采用庭前沟通,在该案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从整个庭审效果上看,庭前沟通是成功的。尤其是对案件中一些模糊的证据,以及案件情况的说明,使得检察官、法官对其中的一些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案件判决:
2014年2月,张某某被判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
结语: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你的案例中为什么没有对于案件具体情况的描述。我想说的是,第一是时间因素;第二是因成功案例,之所以成功,在本案当中起到最大作用的原因阐述。对于具体案件细节,可以忽略。但是,并不代表本人不注重细节。律师工作,有众多细节需要律师妥善处理。在此,不一一赘述。
2014年3月26日,张某某和廖某某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