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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件办理报告书(敲诈勒索)
作者:魏磊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审理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
  人:贠某
主办律师:贾耀顶、魏 
委托阶段:一审
涉嫌罪名敲诈勒索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贠某,汉族,出生年月、住址(略)。2012年5月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洛川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2012108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方称2012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其妻贠某及其朋友李1某以被害人张某和其妻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被害人张某诱骗至洛川县康佳宾馆实时控制,迫使张某向朋友和弟弟等索要八万元现金,并不让其透露自己要钱的目的5月2日,李某等人见要钱未果,又恐被人发现,就将被害人张某用车拉至洛川县百意乡,之后洛川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盘查嫌疑车辆时,被害人张某反抗无果后自己跳下车,致其头部受伤,李某与贠某掉头离开现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会见中,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是初犯,且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被胁迫的,应当按照胁从犯论处,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分析与办理:
一、案件分析
接受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所里指派贾耀顶、魏磊律师作为贠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法庭调查、质证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异议,但对事实认定及量刑意见方面存有异议。
首先,三被告在约束被害人期间,被害人有逃脱的可能性,但被害人自身鉴于不正当关系而不愿独走,并非公诉方所述完全控制,对此,应当减轻对三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贠某在本案实施中,也是处于被支配地位,无法摆脱其丈夫的约束,才配合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最后,贠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未遂。
2.被告人应当为本案的胁从犯
3.被告人有退赃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情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基于义愤而在无意识中走向了违法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但涉案人员为一个家庭。夫妻两人如果同时锒铛入狱,还上学的两孩子谁来抚养?这是法律范畴,亦是道义范畴,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维持道义准则成为了本案的难点。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了未遂、从犯等情节,但并未认可胁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最后判决,贠某获刑“二年又二个月”。比照犯罪金额来说,这个量刑不算高,但作为一个离散的家庭(贠某的长子在贠某被捕后、本案判决前已经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贠某最终未获得缓刑还是比较遗憾的。

律师资料

魏磊律师
电话:1377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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