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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同居者能否作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作者:成彩红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8日
案例:1996年4月,郑丰与付敏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997年10月,付敏生育了一子郑元。2005年,郑丰与付敏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郑丰与冯丽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5年8月份,郑丰在太平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2万。双方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中载明,受益人为冯丽,与郑丰的身份关系为夫妻。2016年4月,郑丰突发意外死亡。现郑元与冯丽均欲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2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保险金由受益人冯丽依据合同约定享有,还是作为遗产由郑元继承。
案件分析:
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受益人身份和名字不一致,因此,受益人不明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郑元享有。
第二种观点:受益人是明确的,保险金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交付冯丽。
我认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受益人明确,保险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冯丽
(一)投保人郑丰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同一人,均是郑丰。因此,投保人郑丰对被保险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
(二)本案中受益人是确定的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予以处理。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上述法条中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是指身份关系从有到无、从无到有或者身份关系发生变更使受益人前后不一致而无法认定。本案中,受益人的身份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受益人的身份和姓名从始至终都是冯丽。冯丽不是郑丰的配偶,属于保险人对身份关系认定错误,不是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每个案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证据、法律适用、法官的办案思维均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上述案件的分析只是针对该类案件而言,不是四海之内皆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