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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机动车未过户,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作者:成彩红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案情】王某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经李某催缴一直未归还,甚至到后来一直下落不明。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对王某名下的一辆奔驰汽车进行了查封。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余某处扣押了该轿车。余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是其从王某处购买有购车协议为证,购车协议是发生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双方以25万元的价格成交的,但一直到现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余某认为其拥有该车所有权,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车辆归还,并责成车辆登记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那么,法院能够对已经交易但未过户的车辆进行查封强制执行吗?【评析】笔者认为,未经过户登记的车辆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法院可以对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车辆予以强制执行。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法》规定对于机动车等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往往价值较大,将登记作为对抗条件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国家是积极倡导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的,而不是弱化登记。本案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法应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才发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因双方就该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因而不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效力。李某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王某的财产,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车辆,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定程序。鉴于双方一直拖延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而余某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及余某没有过错为由对抗法院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的效力。综上所述,物权须依法取得,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依法登记,不能具有对世性。余某主张购车属实,也不能对抗被告李某,李某有权申请执行仍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