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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退休职工返聘工作期间受伤的认定
作者:孙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05日
案情:职工刘某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其有一手技术绝活,退休后被单位返聘,不想在工作中却意外负伤,最终获得单位赔偿。2014年6月1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单位赔偿受伤员工8万余元。
刘某现年64岁,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因其技术过硬,退休后,单位返聘其到单位继续工作。2014年3月24日,刘某在工地工作时负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刘某到法院起诉。
法庭上刘某诉称:“我系公司职工,退休后一直留用,现在公司继续工作。工地因连续几天下雨,基坑积水需要抽水。因水泵被泥沙掩埋,我用铁铲清除泥沙时,突然泥土坍塌,致使我下半身被泥土掩埋。公司仅给我报销了住院治疗费。故请求法院赔偿我伤残等级标准及康复费用等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雇请的雇员,而原告受伤是在从事被告工程工作中。为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其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单位赔付刘某8万余元
宋家兴律师分析:根据案情,刘某一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显然本案是一起劳务关系的民事纠纷,而非劳动关系的劳动纠纷,因此,本案的刘某就起工作期间受伤不能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本案中刘某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