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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解惑之“断绝父子关系”
作者:袁琼飞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2日
       执业以来,数次遇到当事人咨询如何与父母“断绝父子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也偶有听闻。这种说法大概有以下三种情形,需要具体分析对待:
       1、对于生父子关系。
      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也是生物学遗传所致,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人为进行解除的。也就是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的监护抚养义务和子女在父母老迈时的赡养义务不可解除,其他人身权益则各自独立。此点唯一的例外是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原来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因此,除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外,血亲父子关系而言,是没有“断绝”可能的。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于继父子关系。
      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但相关现实情况也比较复杂,需要区分对待。没有形成权利义务的成年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除。
        3、对于养父子关系。
       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其关系的解除在《收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因此,总而言之,对于养父子关系的解除,必须依照《收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进行,也必须依法登记,不是随意而言随意而定的。
        综上而言,多数的“断绝父子关系”言论都是意气之言,是走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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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仅用作相关法律咨询的简单解说,具体适用请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