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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 事实婚姻
作者:袁琼飞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3日
    首先,“事实婚姻”这一 说法来源于《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一句话总结:现在结婚的人不可能有 事实婚姻,23年前共同生活的人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94年以后的都按照 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婚姻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