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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不得恣意扩大解释规章制度
作者:刘斌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案情】
        2016年10月30日,蒋女士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旅游中发生车祸受伤,致尾骨骨折错位,此后便请了长病假在家休养。蒋女士先后在上海同济医院及辽宁省阜新市中心医院就诊,因需长期静养,后期一直在老家辽宁生活。2017年3月21日,公司通知蒋女士需提供当地三甲医院即阜新市中心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蒋女士当即回复了阜新市中心医院3月20日的诊断书,医生处理意见为休息半个月(3月20日至4月3日);4月11日,蒋女士再次通过微信向公司发放了阜新市中心医院4月6日的诊断书,医生处理意见为休息两周(4月6日至4月19日)。在4月6日就诊时,医生认为不需要做核磁共振检查,故蒋女士没有做。然而,4月20日公司以蒋女士旷工为由将其解雇,蒋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

【审理】 
        审理中,公司表示,曾在3月21日告知蒋女士,需至阜新市中心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并提供病假单,但蒋女士未做核磁共振检查,且其3月21日提供的病假单至4月3日已失效,故于4月13日向蒋女士开具了第一张过失单;4月20日公司再次开具过失单,载明无法与蒋女士取得联系,蒋女士也未提供续请假单。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蒋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纪,因此解除蒋女士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因受伤而病假,对此提供了阜新市当地医院和上海市医院的相关诊断报告、诊断书等材料,由于生活在外地,蒋女士采用微信方式向公司提交3月20日至4月3日、4月6日至4月19日期间的病假单截图,也按照公司要求至阜新市中心医院就诊,由于蒋女士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核磁共振检查以及是否应当继续病假应当由医生诊断决定,蒋女士仅未能提供4月5日的病假单(注:2017年4月4日为清明节假日),不符合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所述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公司以蒋女士未做进一步检查等原因开具过失单,认为蒋女士病假单为无效已经构成旷工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恢复与蒋女士的劳动关系,并补足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评析】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资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营管理契约,应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其经营自主权,恣意扩大解释其规章制度,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