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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亡?我们该怎么处理?
作者:刘斌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7日

【问】
        我有一亲戚,在福建那边。那边打工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仍处于昏迷状态,已经昏迷了一个多月,目前还在住院,然后现在我们这边想把它转回我们老家重庆这边医治。现在是这样的,我们想咨询,如果在转院的途中,从福建回重庆的途中或者回重庆后死亡,这种情况还能不能够算得上工亡?如果没有死亡,一直昏迷,那以后做伤残鉴定是不是还得回福建去鉴定?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处理才好?
【答】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如果你的亲戚是在工作时间执行工作任务受伤,都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情形是看受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认定的,跟你转不转院没有关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必须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用工所在地一年之内申请认定工伤,就是说以后还要在福建这边认定工伤及后续的仲裁程序。个人建议,待病情稳定在考虑转回老家,目前抓进时间先去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