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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基金业协会拒绝通过私募备案的所有原因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4日

一、经营范围与专业化经营1.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
a、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
b、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
c、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
2.法律意见书不仅需核实机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3.法律意见书未说明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请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5.贵机构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冲突,建议整改。
6.请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7.请详述专业化经营的尽调过程和判断依据。
8.请说明贵机构如何正常展开股权类基金的运营,如何保证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相关人员、技术支持及如何保证私募业务专业化经营。
9.贵机构成立时间较早,请详尽说明之前业务开展情况。
10.请说明申请机构今后主要业务定位及业务方向,以及为开展业务的项目储备情况。
11.贵公司经营范围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原则,请完成工商变更后修改系统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
12.贵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原则,请做工商变更。
13.请申请机构详述下一步展业规划,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包括产品设计,产品架构,产品内容,投资方向,拟投资人群等详细信息。

二、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1.请补充描述机构办公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具有租赁合同;如机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请解释相关原因。
2.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请说明后续安排。
3.请说明贵机构无偿使用办公场所的原因及合理性。若办公场所为股东无偿提供,应当提交股东与申请机构共同出具的无利益输送承诺函。
4.前台图片显示的【特殊情况】,请律师核实申请人公司是否有应报未报事项。请律师通过现场走访核查公司前台照片是否真实,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相关情况。
5.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三、注册资本及运营成本1.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且说明实缴资本如何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买等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
2.请说明贵公司注册资本设定较高的原因及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股东个人资本来源情况。
3.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请核实实收资本比例。
4.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说明企业运作资金来源情况,并且说明实缴资本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
5.实缴资金过少,建议增资。
6.贵机构实缴资本较少,请详细描述公司运营时: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买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
7.请提高实缴资本金,或详述实际运营中具体支出和资金来源并判断机构能否维持未来半年的运营。
8.经核查,贵机构的实缴资本为过桥资金,请贵机构增加实缴或者减少认缴,实缴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认缴的25%。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即可。经沟通贵机构无充足资金实缴出资,建议贵机构减少注册资本至1000万,实缴资本大于250万。
9.关于实收资本信息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日常水电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请列明未来6个月详细日常运营各项开支的详细测算,说明如何保证运营。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1.申请材料未披露基金经理职务,请如实披露。
2.请详述所有员工的履历和从业资质等信息,并说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3.根据一般行业从业规范,法人和风控总监不能都为兼职。
4.高管均在别的企业担任职务,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5.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过少,建议充实优化。
6.申请机构当前员工人数过低,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人数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7.请补充尽调公司高管兼职情况。
8.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9.鉴于贵机构高管存在兼职情况,请根据问答12自查并整改。
10.根据一般行业从业规范,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能都为兼职,建议整改。
11.请补充完善高管工作经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如未工作,请说明原因。
12.高管均在别的企业担任职务,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13.贵机构没有描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
14.高管兼职过多,建议进行整改。
15.请说明高管是否具有金融、投资等经验,在今后展业中如何做到尽职履则。
16.请如实陈述贵机构高管有无开展私募业务的能力。
17.详述高管及公司不具有不良诚信记录,近三年有无涉诉或仲裁情况。
18.详述申请机构近三年有无涉诉或仲裁情况。
19.高管兼职和曾经任职的资产管理公司都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两个机构的主营业务和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20.请机构详细说明公司高管以往任职机构(根据所填报的履历信息)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该机构的登记编号,如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详细说明未登记的原因及从事何种业务和相关情况。
21.高管曾从事私募基金相关工作,请自行核实该机构是否登记为管理人,并说明在职期间工作内容;若登记,请说明登记情况;若未登记请说明未登记的原因,以及所开展业务是否合规?
22.高管的工作经历在从业人员系统中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不一致,请核实后整改。
23.请上传高管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24.联系人的高管资格尚未修改,请尽快提交联系人的高管资料。
25.请参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九)》规定的条件核实高管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按有关规定上传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26.请详述所有员工的履历和从业资质等信息,并说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根据一般行业从业规范,法定代表人和风控总监不能都为兼职。
27.请如实披露高管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28.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建议兼职,请整改后重新提交。
29.请如实陈述贵机构高管有无开展私募业务的能力。
30.请核实并说明高管及投资总监的股权投资经历,详细说明参与的投资项目情况。
31.请核实并说明高管及员工基本工资的合理性。
32.请在高管“任职证明”处,上传社保缴纳证明。
33.请披露非高管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及学习经历。
34.经上会讨论过后,我们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情况,认为贵机构没有描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
35.贵机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36.经上会讨论过后,我们参照行业一般运营实践情况,认为贵机构没有描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2.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37.法律意见书中员工人数项请与系统填写一致。
38.系统填报信息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里高管的工作经历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从业人员系统)填报的工作经历不一致,请补正。
39.鉴于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较少,请核实申请机构在将来是否具有签订外包服务的意愿或计划(贵公司暂无外包业务,请说明将来有何外包计划及相关情况)。
40.法律意见书应完整描述机构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资质信息。
41.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详细过程。
42.法律意见书应详述高管履历信息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具体方式,高管设置应与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律师应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以及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高管工作经历应写至现任职机构并保持与从业人员系统、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
44.请详述所有员工的专兼职情况,如有兼职,请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
45.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高管履历等信息。
46.高管履历信息与从业人员系统不一致,请核对并修正:高管工作经历起始、结束时间以及工作单位性质;高管学习经历起始、结束时间。
47.请详述所有员工的专兼职、委派等情况(建议以列表形式清晰展示后再详细论述),如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兼职/委派原因(如有委派情况,请说明该名员工在委派期间是否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如高管有兼职情况,请说明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相关要求,如不满足,请整改完成后继续提交申请),高管如在与私募业务有冲突业务的公司兼职,请整改该兼职情况。
48.工资不足行业正常标准,请说明该薪酬的合理性。
49.贵企业8名员工中2名兼职,2名实习,请说明如何有效保证机构的合理运营,请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团人员在证券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50.请说明所有员工的专、兼职情况,如是专职人员请提供劳动合同。
51.请贵机构详述人员架构信息,及人员具体履历,并说明相关人员展业能力。
52.贵公司员工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兼职原因(如有委派情况,请说明该名员工在委派期间是否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
53.申请机构的高管有自由职业经历,请对贵机构的高管的自由职业进行相关的描述。
54.两位高管皆有兼职,不符合相关规定,请贵机构调整高管结构。
55.申请机构法律意见书中从业人员与官网宣传的团队介绍不一致,请查证申请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五、公司经营规划1.请具体说明申请机构的业务定位及展业规划。
2.请说明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及为管理私募基金业务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3.请贵机构提供开展私募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4.请具体说明公司已与多家专业机构的合作情况。
5.请据实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具体如何运作。

六、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1.请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请详细说明股东基本资料/基本工商信息。
3.法律意见书中实际控制人项请与系统填写一致。
4.请明确实际控制人。
5.请补充实际控制人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
6.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参与经营管理,请说明情况。
7.请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8.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东背景进行披露。
9.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参与经营管理,请说明情况并补充实际控制人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
10.请确定实际控制人并在系统中填写完善。
11.请说明相关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决策能力?

七、关联方问题1.贵公司单独出具承诺函,承诺不会与子公司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并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2.法律意见书未披露关联方信息,请如实披露。
3.申请材料(含《法律意见书》)未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4.贵机构存在关联方,请解释说明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情况,并说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以及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若从事,为何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说明关联方是否存在相关冲突业务,如: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融资配资等。请承诺未来不会发生利益输送等行为。
5.股东及向上穿透的机构中名称含投资管理及相关字样的,请详细说明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
6.请详细说明关联方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
7.请申请机构出具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8.请说明关联方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9.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0.请披露关联方及股东参股企业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是否存有与私募有冲突的业务。
11.系统填报信息中的关联方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不一致,请补正。(系统填报信息中的营业范围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不一致,请补正。)
12.关联方、股东及向上穿透的机构中名称含投资管理及相关字样的,请详细说明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
13.请贵公司单独出具承诺函,包括1.与子公司关联方是否有业务往来或款项往来,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如无,也请说明。2.承诺不会与子公司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
14.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请详细说明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请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
15.请核查申请人与关联机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16.请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17.请贵机构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18.请说明申请机构关联方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未来展业计划,如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请提供承诺未来业务开展不涉及私募基金业务。
19.请说明关联方“***有限公司”是否取得相关业务资质?
20.请详细说明关联方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关联机构中存在经营范围与问答七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请申请机构,每个关联机构,双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放入压缩包中上传。
21.请详细说明关联方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已电话沟通,另请描述主营业务为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的资金来源情况。
22.请说明是否详尽披露申请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方。
23.贵机构存在关联方,请说明该关联方是否拟从事私募业务,对过往展业情况进行说明,为何一直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八、运营与内部制度1.贵公司未上传所有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请盖章后上传。
2.请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3.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4.请对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5.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除法律意见书详细描述上述制度外,系统填写的制度文件应与之一致。
7.请对申请人制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匹配情况和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更加详实的描述。

九、填报系统1.请用正常解压软件压缩,此压缩包无法打开。
2.贵公司网址如正在建设无法打开,请网址建设完成后再在系统中披露。
3.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并整改。
4.私募基金管理人漏填、误填,或者《法律意见书》中陈述的事实情况存在错误,导致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请作出特别说明。
5.请补充提交出资人信息截图。
6.请上传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7.承诺函应包含完整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填写日期并盖机构章。
8.贵机构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请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请提交承诺函,未来会按时完整进行信息披露,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放入压缩包中上传。
9.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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