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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家有金库等你继承!必须确保遗嘱有效!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希望可以在生前订立一份遗嘱给自己惦记的人,是我们的基本权利更是必要需求,但是!对于订立遗嘱,本律师见过的大部分人均不得要领,对于继承财产90%以上的人均以为万无一失,但最终擦肩而过。
01 如何保证遗嘱内容是有效的呢?
(一)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简单地说,遗嘱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正常人,不疯不傻,可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行为人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必然归于无效。 
        所以老年人、生病的老年人、生的病可能导致神志不清的老年人、躺在医院公证员不愿意上门公证的老年人、躺在医院脑子清醒但是无法表达无法写字的老年人,要立遗嘱,继承人们你得好好操心,好好咨询律师,以保障顺利拿到遗产。 
        (本律师曾受托到重症监护室给客户立遗嘱,公证处怕承担责任见到这种情况是不会来的,只有律师去救火了,真的是煞费苦心想尽各种办法证明客户神志清醒、有独立表达能力,让遗嘱有效,因为这个时候只有签字或者按手印是远远不够的。真心希望大家不要到这个时候才想到立遗嘱。) 
        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是个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在遗嘱处分的财产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首先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比如你不可以在遗嘱中处分隔壁老王的财产,也不能处分偷盗来财产,这一点想必大家都能理解。还有一些财产,法律已明确规定所有权(国有或集体所有),比如矿藏、水流、土地等这些财产也不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只要大家记住,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自己的、合法的,不要惦记别人的钱就ok啦!
(三)遗嘱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1.遗嘱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也是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秩序的维护以及协调其他各种利益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特别是指导法官的审判活动,在法官遇到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情形或者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旦判决将会严重违反社会正当性,那么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说人话就是:遗嘱的订立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突破道德底线。比如老公不可以在遗嘱中把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小三。比如在著名的泸州"二奶"争产案,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决该案。故在我国现在的国情下,公序良俗亦属于影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2.遗嘱内容亦不得违背其它法律中有关继承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附条件遗嘱中所附条件不得违反其它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遗嘱中男方要求女方在自己过世后不得再婚才可以分得自己的财产,这种条件是无效的。 
        一个正常人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满足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一份遗嘱的内容就是有效的啦!

02 遗嘱形式应如何选择? 
        遗嘱的形式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稍有不慎,遗嘱便是无效的。 
        《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草案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遗嘱的形式为7种。 
        1、自书遗嘱。很多人想当然认为自己写一份遗嘱就行,甚至认为自己打印一份签个字就行,在法律实践中,打印一份遗嘱签字,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自己书写的话,要满足亲笔书写,亲笔签字,写上日期三个条件,并且要还要确保有效保存,并且百年后能被发现该份遗嘱的存在,还不被恶意隐藏和销毁。 
        在法院作为证据的时候,还要确保立遗嘱人生前留下了留有其笔迹的文书,越多越好,以证明笔迹的真实性。现在无纸化的世界,留下亲笔书写的材料会更少哦。 
        所以自书遗嘱引起的遗嘱法律纠纷非常多,新增加的打印遗嘱可能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 
        2、公证遗嘱。在民法典草案出来之前,公证遗嘱还是被大家使用的较多的一种遗嘱方式,原因只有一个,其效力最高,推翻非常麻烦。 
        公证遗嘱固然有其优点,但也有明显的缺点,公证处是事业单位,而且遗嘱这样的业务,并不是最有利润的业务,因此实践中会导致,立遗嘱的及时性无法保障,可能要先预约(以上海为例),而且通常还要主动上门到公证处来订立。这些条件使得紧急情况下,订立公证遗嘱显得非常困难,而且公证处并不是非常多,上海每一个区只有一个公证处,所以也不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并且公证处对于一些可能会产生纠纷的遗嘱订立人,譬如重病患者,会拒绝为其订立遗嘱。 
        本次民法典草案就公证遗嘱做了一个很大的调整,即将其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等同,我认为这点是非常好的。如前所述因为公证遗嘱订立起来麻烦,因此如果之前订立了一个公证遗嘱,事后遗嘱人想推翻,而此时其已重病在医院,则几乎不可能再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来推翻,所以现行的继承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按自己的想法订立遗嘱的自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其优点是,立遗嘱人只要能签字能口头表达其意愿即可。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所有的代书遗嘱在法院庭审时,法官均会要求至少2名见证人到庭陈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况。 
        那届时是否能有2名见证人到庭作证?即使其到了庭,能否准确回忆和表述其见证遗嘱订立的经过,就成了非常关键也是非常不确定的问题了。 
        ※律师见证遗嘱。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律师见证遗嘱就成了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律师见证遗嘱也是代书遗嘱的一种形式,是由两名律师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在场进行见证,订立的遗嘱由两名律师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字。很多律师还会制作见证笔录,把见证的经过,询问立遗嘱人的问题记录下来,以确认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自愿、表达意思准确,并全程录音录像,最后还会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由律所盖章确认的律师见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律师执照,因此在庭审时即使见证律师没有出庭作证,法院也通常会认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 
        此外,律师见证遗嘱,订立方式灵活,可以由客户来律所办理,也可以由律师到立遗嘱人处进行见证。并且见证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如制作见证笔录时,就已经运用起丰富的诉讼经验,设置非常完善的问答环节,以证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自愿性及表达的准确性,非常经得起未来诉讼的考验。 
        工作成果的完善性和律师行业的公信力,成了律师见证遗嘱效力的双保险。

03 其他方式遗嘱 
        其他遗嘱形式,如民法典草案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本公众号已经在之前的文章里详细表述,欢迎参考前文哦,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订立或变更共同遗嘱不应予以公证的复函》(1999年4月29日[99]司律公函026号)中明确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设立或变更遗嘱的行为应由遗嘱人亲自实施,遗嘱人应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由他人代理,且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因此,公证处不应办理监护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共同遗嘱公证,也不应办理其变更共同遗嘱公证。已经办理的应予撤销。” 
        3、《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去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不可继承,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如果继承人要享有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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