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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章还可以这样玩的?!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今天给大家讲讲最近看到的关于公章的两件很好玩的事情,不禁感叹不是我们too young too simple,是这个世界真的很可爱,成年人的斗争有时候就像孩子间打闹一样幼稚,唏嘘之余也只能无奈的笑笑,在商业利益面前,人性真的不堪一击! (一)网秦林宇涉嫌雇人盗取公章
        前段时间爆出网秦创始人林宇被指雇人偷公章,被警方带走。 
        先来讲讲故事背景,林宇和史文勇是高中就相识的好友,两人合伙创立了网秦,一个任董事长兼CEO,一个任COO。说起网秦,这几年已不大能听到它的名字,曾经还“辉煌”的时候被称为“恶意软件”人人喊打。2011年的央视315晚会上就曝光了网秦串通飞流,让飞流产生病毒,再由网秦杀毒,用户每杀一次毒,网秦就要从他们的手机话费里扣除一笔费用,而这一切没有任何提示,相当于联手坑害消费者。 
        9月10日林宇发文称自己被网秦现任董事长史文勇绑架13个月,期间受到非人折磨,但很幸运被北京警方解救。至于史文勇为什么这么做,林宇给出的解释是2014年史文勇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他辞职并接管了网秦,2016年史文勇涉嫌伪造林宇的签字转走了北京飞流(网秦旗下手游业务)78%的股权,在他正请律师就此事提起诉讼的时候被史文勇绑架。 
        再来说最近这场闹剧,9月17日中午,林宇雇佣保安人员盗取公章,委任自己为飞流公司CEO,并于当天下午,通过公章将飞流法人变更为他本人。飞流公司随即报警,林宇及雇佣保安人员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很好玩吧,雇人盗取公章,委任自己为CEO,再把法人变更成自己,最后也就很自然的被警察蜀黍带走了,有句话说“不作不会死”放在这儿相当有道理啊。
(二)吴秀波全资子公司的原法人涉嫌私刻公章 
        另一个故事的主人公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波叔吴秀波。吴秀波最近各种负面新闻缠身,出轨小四小五,小三现身控诉渣男,人设在几天间面临崩塌。 
        先不说这些情感绯闻,无论是真是假,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评判。我们想说的是,每件事情并非看上去的那样简单,为什么这些负面新闻会在现在被集中爆出,背后是谁在策划,吴秀波究竟动了谁的蛋糕? 
        这就要提到吴秀波100%控股的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面临的这起商业纠纷了。吴秀波这家公司的原法人张坚,因私刻公章,导致《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超过10亿的收益分配出现了问题,目前张坚已被提起诉讼。 
        不二文化近日就此事给予回应,声明中提到,《军师联盟》一开始协议约定由盟将威、华利联合投资,华利委托不二负责拍摄,时任华利副总经理的张坚与华利实际控制人金宏星沟通后,两家公司正式签署投资协议,后张坚主动提出希望担任该剧的总制片人及不二文化的法定代表人。但华利并未按时且未按照合约足额支付投资款,后因制作成本追加,金某提出退出该剧投资,由张坚全权代表并处理三方转让事宜,从而不二文化享有了该剧95%的投资收益权。 
        一年多后,华利实际控制人金宏星不认可此前签署的投资转让协议,称协议上所盖华利合同专用章为伪造,要求不二文化将《军师联盟》全部收益的50%分配给华利。 
        究竟是张坚真的伪造了合同专用章,未经华利授权同意私自将原属华利的投资权益转让给不二文化;还是华利事后反悔,找借口要分这块失之交臂的“大蛋糕”,我们不得而知。 
        从上面两个“血淋淋”的案例中我们也能看到印章管理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公司印章一旦管控不力将后患无穷。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些关于公司印章的小知识。
一、公司印章的基本问题
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一般分为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发票专用章五种。 
        每个章都有各自的特定用途,公章虽然最常使用、效力范围最为广泛,但也并不能一章通吃,比如发票上的签章,就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 
        还有一种章容易被忽略,就是法定代表人章,日常业务中使用的并不多,一般由公司的财务人员保管,出具票据的时候会用到。法定代表人若很少经手保管该印章,一旦被误用或盗用,风险将不可控。
印章的刻制: 
        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需要拿着以下资料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再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印章丢失该怎么办? 
        公司印章一旦丢失,以上海市公安局在2012年发布的《上海公安机关公安刻制管理工作规范》为例,公司原公章被盗、被抢、被盗等情况发生,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申明原公章作废后,凭刊印证明再依照相关规范,重新办理准刻手续。 
        什么是电子印章? 
        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盖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除非合同中特别约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须同时签署方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所以,除非合同中特别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协议各方签字且盖章,否则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合同同样有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00号案中,法院认为, 
        即使华裕公司的公章系被擅自加盖,陈晓华作为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两份《还款协议》依法成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案中,法院认为, 
       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三、公司使用“私刻印章”对外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那么当公司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指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备案,自己刻制的公章,不同于公司以外的未经授权主体擅自伪造公司公章的行为),对外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否定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 
        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中,法院认为, 
        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富春江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四、他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公司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以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有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中,法院认为, 
        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02号中,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张希林、王海霞、路长安等人涉嫌使用伪造印章签订购销合同并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海霞、路长安、张希林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三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北京工程处的民事责任。北京工程处为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原判兴隆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五、公章使用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首先,公司应当建立一套适合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并且确保该制度得以真正的贯彻执行,而不只是完全流于形式。 
        其次,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备案保管公章的人员名单。使用公章时,使用人的签字、使用日期、使用加盖公章的文件名称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等也应做好登记。若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核。
最后,公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公章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公章被盗、丢失时,保管公章人员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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