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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贷”究竟是什么?是天使还是魔鬼?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前几日,一则新闻刷爆网络:某男子因欠下十万网贷,炮制了一出意外死亡的假象,试图骗取保险公司100万的赔偿。让他没想到的是,家里的妻子误以为他真的离开了人世,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投水自尽了。就因为十万网贷,三条人命陨落。
        打开新闻热搜,有关“网贷”的消息可谓铺天盖地,一面是“网贷”平台的急速扩张,另一面则是暴力催收下的“命如草芥”,多少人因为不堪网贷公司催收人员的辱骂、恐吓和骚扰选择轻生?
一、“网贷”到底属于金融信贷还是民间借贷? 
        “网贷”一般指线上的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网贷业务在这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但这样的定义很容易让人将网贷与普通金融信贷业务混淆。虽然从名称上看,网贷与消费贷、经营贷等普通银行信贷产品无明显差异,但其本质上却更符合民间借贷的定义。 
        从贷款人的资质上看,《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这些“网贷”业务的经营主体,虽然有意无意地淡化其背景和资质,但目前市场上近3000家“网贷”平台,90%以上均不符合贷款通则就贷款人的相关定义,他们的放贷行为其实大部分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二、“网贷”的高利率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当前网贷产品动辄100%甚至1000%的年利率,显然并不合法,更有一些网贷平台,虽然名义利率很低,其实是通过收取高额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针对网贷高额利息问题常常引发纠纷,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不知所措。关于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解决方案或法律意见。
三、“网贷”的野蛮催收受法律管制 
        “网贷”以“短、频、快”的融资模式,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其背后滋生的乱象也不容忽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让“网贷”与其所宣传的“普惠金融”理念渐行渐远。 
        根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二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三是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四是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六是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那么,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即可能涉嫌以下犯罪,如私自扣留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涉嫌非法拘禁罪;公然侮辱、诽谤债务人的,涉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债务人人身安全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未经债务人同意强行闯入债务人住宅催收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擅自处置债务人财产或造成欠债人财产损失的,涉嫌盗窃、抢夺罪;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债务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等。 
        因此,野蛮催收不但被明令禁止,更涉及刑事犯罪,债务人受到上述不法侵害时,应马上报警,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的出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人群消费性、应急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存在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进行不当催收的乱象,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当前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的相关职责,2018年3月29日,中国互金协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催收自律公约》)。据了解,在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协会深入研究国内外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广泛征集政产学研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经过多轮论证,制定形成了《催收自律公约》,并已于3月17日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催收自律公约》适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确立了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的基本原则,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债务催收行为的正负面清单,设定了执行与惩戒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从业机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问题复杂严峻,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行为已成为行业发展当务之急,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自律与监管联动”、“宏观与微观并重”的指导思想,扎实做好《催收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等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自律相关工作,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在开展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时,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催收自律公约》要求,发挥带头作用,为行业作出有益示范。同时希望广大从业机构结合《催收自律公约》试运行情况积极提出中肯意见,分享实践经验,持续完善公约内容,为行业正本清源、规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催收自律公约》填补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行为的制度空白,是及时且必要的,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协会要持续开展消费者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催收自律公约》的规定,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同时倡议行业相关从业机构共同遵守《催收自律公约》规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拒绝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不当催收行为。 
        《催收自律公约》的出台具有突破性历史意义,将有效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行为,今后将严格遵守公约规定,依法合规催收,为行业做出表率。
五、网贷业务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另外,为了规范网贷业务秩序,2018年5月2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强烈指出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彻底清零互联网资管违规业务。在这次《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三点: 
        1、未经许可,不得继续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继续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违规违法资产管理产品在没有获得相关证件牌照或是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运营许可,任何机构不能“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产品,从根本上限制了违法违规网贷平台融资、债权转让的可能性。 
        2、存量违法违规业务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压缩至零,如需延期,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网贷平台备案原本期限是4月30日,因为通过审核标准的有且仅有两家,所以现在延期到6月30日与网贷政策落地一同确立。虽然文件中没有一棒子打死,但是延期需要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不是一般人或者一般机构能做到的,说白了就是给违规违法平台“鲤鱼跳龙门”留一线希望而已。 
        3、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若存在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或其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其他实体的情况,相关实体的违法违规业务须立即停止、存量违规违法业务须限期化解。
P2P其本质是一种以平台为依托,融资放贷两头抓的商业形式,说白了商品就是钱。现在所做的备案、存管要求就是从本质上将P2P平台融资资金管理和放贷资金输出一体化,便于查询监管,既降低了融资端“跑路”的可能性,也减少了放贷端“自导自演”的尴尬可能。 
        “网贷”新政的落地,及时规范、整顿了当前金融市场秩序,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隐藏在现金贷身后的巨大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但愿在新政的监督、引导下,如“网贷”之类的金融创新,能够回归金融本源,服务社会大众,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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