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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YES or No?律师回答:关于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一、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Q1:帮人代购眼药水,违法吗?
A:YES.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帮人代购眼药水,可能会构成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也属于销售假药罪。
   在外国,如果眼药水属于药品,那代购在国内出售眼药水,则属于违法行为。
 
Q2:KTV店堂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A:NO.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种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应认定为无效。
   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Q3:房地产开发商发的的传单、宣传资料,可以作为维权依据吗?
A:YES.房屋户型设计图纸、面积等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说明,即使没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被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未按照宣传内容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应当遵守。
 
Q4:经常喂小区里的流浪猫、流浪狗,小动物伤人了要赔偿吗?
A:YES.经常喂养固定的流浪猫狗的人,已经与这些小动物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问管理人在动物管理过程中有无过错。
   所以,爱护小动物的同时,也要注意不给他人造成影响。
 
Q5:邻居家遗弃的狗咬伤了我,可以要求邻居赔偿吗?
A:YES.我国法律规定,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Q6:未经房东同意装修了租赁房屋的,到期不续租可以跟房东要补偿吗?
A:NO.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需要装修租住房屋的,一定要先征得房东许可。
 
Q7:已卖出并交付的二手车,在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前出了车祸,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A:NO.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Q8:借车给朋友出了车祸,需要承担责任吗?
A:NO.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可以放心了!如果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Q9:请朋友喝酒,朋友因饮酒过量死亡的,劝酒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YES.强行劝酒而致死,劝酒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即构成侵权,劝酒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有强行劝酒的行为;(2)劝酒者有主观故意或者在主观上有过错;(3)喝酒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酒精中毒丧命或因酒致人受伤、致残;(4)这种损害结果与劝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Q10:邻居家的高空坠物,跟我真的没有关系吗?
A:NO.我国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伤人,如无法证明高空抛物并为自己所为,又无法证明具体抛物人是谁时,建筑物内所有可能抛物的居民,都需承担补偿责任。
  营造良好文明的邻里环境,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Q11:通过偷录、偷拍取得的视频、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NO.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他们的隐私,这样得来的证据法院很可能不会接受。
  因此,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当事人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取证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Q12:手机短信、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
A:YES.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因此,手机短信、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手机短信、微信记录不能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为避免灭世,在提起诉讼后,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诉讼前也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微信记录予以公证,以防毁损灭失。
 
二、关于婚姻与继承中的法律常识
Q1:分居2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A:NO.分居2年只是符合离婚情形,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但离婚仍旧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分居2年并不意味着自动离婚。
 
Q2:分手或离婚了,可以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A:NO.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更不要说情侣分手了。
 
Q3:夫妻一方因赌博产生的欠款,另一方需要一起归还吗?
A:NO.夫妻一方的赌博欠款,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应当付出的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欠款方无需承担。
  如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此类欠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Q4:婚后发现对方欺骗感情,可以撤销婚姻或者宣布婚姻无效吗?
A:NO.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因胁迫结婚的。
  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未治愈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不属于法定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情形的,不可撤销婚姻或者宣布婚姻无效。
 
Q5: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产权可以归非产权登记方所有吗?
A:NO.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律给了我们自主协商的权利,很多时候,男女双方并不能顺利达成共识。因此,我国法律就这种情况规定,若双方离婚时不能就这类不动产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Q6:离婚后,还可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A:YES.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Q7: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A:YES.当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时,我国法律认为,胎儿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若胎儿出生时就为死体,该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Q8:股东有多个继承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们可以直接分割继承股东的出资额吗?
A:NO.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对其所有的财产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股东出资一经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只能分割股权份额,不能分割原出资额。
 
三、关于劳动纠纷中的法律常识
Q1: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工龄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A:YES.通常来讲,员工在转正前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由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为实际用工的企业,员工在派遣期间的工龄应当计入其在用工单位的工龄。
 
Q2:公司说在试用期结束后才能跟我签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
A:NO.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便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Q3:公司可以和员工约定离职违约金吗?
A:YES.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离职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不过,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Q4:新单位撤销offer是否需要给劳动者赔偿?
A:YES.公司向劳动者发出offer属于要约,要约一经发出,便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假如求职者收到offer后,从前用工单位离职,发出offer的新公司却变卦不接受求职者了,求职者可根据《合同法》追究新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
 
Q5:入职前公司要求我缴纳岗前培训费,合法吗?
A:NO.公司必须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教育,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更何况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后,员工能更好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无疑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而不能认为只是员工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
  由此可见,公司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职工身上。
 
 
四、关于公司运营的法律常识
Q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工商登记的影响?
A:NO.《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Q2: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债权人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A:NO.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援同意,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业务。债权人认为解除合同对自己造成损失的,可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Q3:申报科创板的企业通过上交所审核后,是否可以直接在证监会注册?
A:NO.证监会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准予注册的决定。
   证监会监督过程中,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情,证监会可以向交易所问询。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通过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不过我们希望证监会只是形式上的监督,这样才真正符合注册制的本意,否则就是可怕的双重审核制度。
 
Q4:科创板公司存在虚假披露信息、发行文件造假等情形,但通过了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投资人能否向上交所和证监会追责?
A:NO.虽然上交所和证监会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但并不表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对该股票做出任何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Q5:科创板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但是未实现该利润数,有没有责任?
A:YES.如果未到盈利预测的80%,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要公开道歉,法定代表人会被证监会警告。如果未到盈利预测的50%,三年内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会计师也可能会被追责。
 
Q6:通过修改章程,延长认缴期限,公司股东可以变相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吗?
A:NO.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为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Q7:因股东原因导致公司清算不能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该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A:YES.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世,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Q8:股东未按时缴纳后期出资,股东会可否直接解除股东资格?
A:NO.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1)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2)公司应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3)解除股东资格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Q9:股东多年前抽逃出资,股权已被多次转让的,债权人还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
A:YES.股东若不能对注册资本转出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以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核查,会将其认定为构成出逃出资。该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Q10:有限公司股东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嘛?
A:NO.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有限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出比例进行分红。所以,股东在创设公司或购买有限公司股权时,应当谨慎地制定公司章程,及时、足额地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
 
Q11:公章丢了,直接刻一个新的就可以了吗?
A:NO.公章丢了之后,应当要经过法定挂失程序:先要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挂失公告;等候几天之后仍没有找到公章的,需要带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去当地公安局办理刻章备案;最后,到拥有公安局审批资质的正规刻章公司刻章,才算完成了法定程序。
  如果没有通过以上手续,即使由公司法人、股东或高管补刻,也属于私刻公章的行为。
 
Q1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A:NO.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我国法律规定,公司通过股定会、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即使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仅在公司内部发生,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
 
Q13: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吗?
A:YES.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均可兼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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