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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能否允许优秀人才通过劳务对公司出资获得股权?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公司股东原则上是不可以劳务向公司出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又确实需要用股权来激励和锁定优秀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存在便成为了一个障碍。那么如何去规避法律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出资的限制呢?

律师建议:
如公司确实需要通过无偿出让股权激励员工,或公司在发起设立时股东希望以劳务完成出资,可以采取如下三种方法:
方案一:股东先以劳务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再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 
       这是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这条法律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间接通过合伙企业实现以劳务出资的途径。而这一方式也被大多数公司所采纳。我们在很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都会看到与公司字号类似的“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这些多半就属于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方案二:通过劳务变成货币出资 
       劳务出资人可以先进行货币认缴出资,之后与公司核定劳务出资的额度,和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咨询合同,将劳务转化成货币,劳务出资人在收到报酬后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达到劳务出资的目的。
方案三:以虚拟股方式激励员工 
       虚拟股是一种虚拟的收益权,员工只享有对应股份的收益权,不享有股份的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也无需工商登记。虚拟股模式只是借助股权的形式来衡量报酬的多少,是一种不涉及股权稀释的长期激励性报酬形式。这样也就避免了触及《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出资方式的限制。 
       虚拟股票在高科技企业如IT业中采用较多。“上海贝岭”(600171)、“银河科技”(000806)等公司均采取了虚拟股票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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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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