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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DAY DAY UP 与“天天向上”,是否构成商标相似?
作者:周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4日

问:DAY DAY UP “与”天天向上”,是否构成商标相似?
      答:NO. 
      我们都知道,在以往的案例中,对于人们广泛使用的明确相对应的翻译,例如“皇冠”和“crown”,可以将其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理由。但对于近年来的中文式英文翻译,比如“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是否还会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的“商标相似”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8)京行终6336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3日,原告 北京飞牛科技公司,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DAY DAY UP” ,指定使用的服务是第36类:用于不动产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经纪;保险信息;担保;受托管理;典当。引证商标“天天向上”,核定使用的服务也是第36类。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飞牛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对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本案中,“DAY DAY UP”的英文单词组合并非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尚不足以认定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在此基础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此可见,对应翻译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相似”,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法院会综合考量商标相似程度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例如,本案中,“天天向上”的正规翻译应当是“make progress everyday”。“DAY DAY UP”是“天天向上”的不规范的翻译方法。并且,被告未能提供该种翻译已为公众广泛接受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这种翻译方式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综上,这种非规范的翻译方式既不是完全相对应,也不会导致大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相似。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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