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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六)
作者:李剑英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3日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六)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
  二、诉讼管辖
  发生交通事故,很多当事人想去法院告,却对应该到哪个法院告不是很了解。应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专业问题——“诉讼管辖”。
  太原市的法院级别上分为区(县)基层法院,太原市中院,山西省高院;地域上分为迎泽区、小店区、清徐县等各区(县)基层法院。交通诉讼案件不是当事人想去哪个法院起诉,就可以去哪个法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由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三、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我国《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审限
  指人民法院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案件审结之日止的期间。
  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法院庭审特点
  法院庭审,具有两大特点:即时性和不可逆转性。
  1、即时性。诉讼活动是一种高强度对抗活动,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每个环节都一环紧扣一环,要求你在短时间内马上做出应对和处理,要求你对有关答辩,证据即时发表意见。
  2、不可逆性。整个庭审过程伴随着同步录像和书记员的文字记录,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庭审中你所说过的话构成自认,可以不经过质证即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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