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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主的要务是治官限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9日

“民主”(democracy)是一个西方政治概念,起源于希腊文的“demos”,本意为人民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公共事务。后来,民主被作为反对君主专制的政治主张和社会制度在欧美国家践行,而且多以人民普选为原则,于是,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其实,民主的要义是“人民享有国家主权”。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注释,“民主制起源于古希腊的某些城邦。现代民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世纪欧洲的观念和制度形成的,其中特别是神授法、自然法和习惯法的观念,这些当时是对君主行使权力和推行政策的约束。通过普选自由产生的代议制议会,在19和20世纪成为民主政体的主要机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把“民主”一词概括为“人民直接或通过代表行使政府权力”。 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然而,“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貌似单一,实则多元。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都是由不同群体组成的,这些群体可能有着不同的种族、区域、文化、阶层、利益的背景,因而在面临国家重大问题时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意见。如果国家大事都要由人民直接做出决定,那就会经常在社会中引发争议、冲突,甚至割裂。例如,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加泰罗尼亚议会于 2014年9月19日通过一项法律,准许加泰罗尼亚举行公投来决定自己的命运。2014年11月9日和 2017年 9月29日,加泰罗尼亚举行了两次“独立公投”,这两次公投不仅造成当地公民的割裂,更造成当地政府与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对抗。2017年10月2日,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政府宣布,90%的投票人支持独立。但是,西班牙中央政府宣布公投无效,并于2017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正式接管加泰罗尼亚地区并解除了当地政府高级领导人的职务。人民直接就国家大事做出决定的方法不仅容易产生分歧,而且具有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因此,许多国家并未采取直接民主的模式,而是采取了间接民主的模式。所谓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人民按照“多数决”的原则直接决定国家大事,譬如一些国家或地区在面重大决策问题时举行的“全民公投”。所谓间接民主,则是由人民委托的少数人代表民众来决定国家大事,例如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虽然直接民主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主权,但是由于存在上述缺点,间接民主反而成为民主的主要范式。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曾经说道:“除了偶尔有全民公决外,民主制都是非参与性的,人们投票表决的是谁来当代表而不是选择什么样的政策。”因此,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如何选出人民的代表以及如何保证这些人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经过一百多年的语言习得,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英文的“democracy”译为中文的“民主”,也把中文的“民主”译为英文的“democracy”。于是,人们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二者等同起来,视为同义词。其实,中文之“民主”与西文之“民主”还是略有差异的。在汉语中,“民主”的要义是以民为主,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与西文“民主”的“人民主权”含义相通,但是并非以多党轮流执政和“一人一票”的普选为必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当家作主。但是,如果人民都去当家作主,国家就可能陷入混乱,因此只能由少数人代表人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用通俗的话说,民主是大众的事,但是小众的活。小众是大众的组成部分,但是小众的利益并不等于大众的利益。一般来说,小众在为大众做事的过程中总能使自身获益,但是其获得的利益也可能背离大众的利益。那么,如何让小众做事真正符合大众的利益,或者说真心实意地为大众做事,就体现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功能。 其实,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本能就是要限制官员权力和约束官员行为。不同国家的人民可以选择不同的制度模式及实现路径,但均以此道为皈依。而且,制度模式之优劣,主要表现在对官员的拘束力,特别是对国家首脑的拘束力上。如果以治理国家的效率作为评判标准,民主政府未必都是好政府,但是民主制度可以防止贪污腐败和独裁暴政。换言之,民主制度并不能保证建立最好的政府,但是可以防止出现最坏的政府。民主制度不一定能最有效地提升人民福祉,但是可以最有效地防止人民利益遭到大范围的侵害乃至践踏。 毫无疑问,人民选举是约束政府官员的有效路径,因为人民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来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但是,选举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代表人民利益的问题。因此,民主不仅需要选举,还需要持续性约束被选举者行为的制度。历史经验表明,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总统未必都是好总统,而且好总统也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坏。如果仅以选举作为民主的基石,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与约束,一些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也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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