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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正确认识律师函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有人说:“律师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但笔者不同意这种粗暴的观点。律师函的确有一定的警告功能,但它绝不该是一封简单的恐吓信。律师函是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独立判断对所涉事件进行法律评价并提出相关诉求的维权手段。事实上,的确有一些律师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把律师函写成了真正的“恐吓信”或“大字报”。有的老板一不高兴就要求律师发律师函,殊不知委托人作为经济活动的责任承担者,一方面,要站在商业伦理和商业基本秩序的维度去考量自己的得失;另一方面,还要基于起码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到受函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出具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更要依法依规。法律对律师的法律判定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律师在进行代理时应当对律师函的相关内容进行谨慎核查,如果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律师函内容错误或不当,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要共同承担责任。

前几天笔者收到这样一个咨询,一位女士联系我想要发一封警告函,想要律师发函警告某某的太太离开某某人,听到这番表达笔者也是大跌眼镜,真有奇葩的存在。我明确回复该女士,律师函需要基于事实与法律,它是一种正当的维权的手段,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发律师函。一份经不起推敲的律师函,甚至还可能会授人以柄,为日后的解决争端埋下隐患。一份见功力的律师函,绝非盲目套用书写而成,必然是经过律师深思熟虑、反复斟酌得到的结果。笔者认为,律师函是积极解决争端和分歧的一种工具,一方发出律师函,另一方回律师函,一来一往之间有些事情就清晰起来,起码沟通能够重新建立起来,即使律师函发出了没有得到回应,也可以促使发函一方早做下一步打算而不会将事情一直拖下去。法律并不倡导把律师函当成“大字报”张贴在展板、墙壁、微信群、公司网站等或直接发布在第三方公共平台上,如果律师函的受阅对象变成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此让普通大众知晓此事。发函一方应更加慎重,因为该行为很容易超出委托方采取的维权补救措施的目的。如果受函一方主动挑起事端在先,并且利用网络大肆渲染的话,采取在网上贴律师函属于防守反击。并无不可,但是律师在撰写公开律师函的时候,要全面展示客观事实,达到一种准确的程度,不能存在陈误导,也不能污辱谩骂。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说发函的目的需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利,而非借此机会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相对方的合作关系、或者破坏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想要判断委托发函方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是很容易,那么就要由律师来判断事实状况和证据充分情况,从发函一方提供的证据和材料以及想要达到的诉求来判断。律师函不是万能的,想让一份律师函就能达到所有目的也是不现实的。客观地说没有完美的律师函,但是一定有专业的律师函。律师函中不得捏造虚构事实,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起草律师函时需反复斟酌,找到切入点,寻找法律依据完善内容,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最后还要经过委托人确认,然后定稿发函。师函不是委托人想当然而为之的,因为律师函一旦发出,就会握在对方手中,委托人的意图和主张会被对方了解得一清二楚,为了不让对方抓住委托人的把柄,也不给相关受函方或不特定公众造成误导,律师就需要以专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把好发函这一关。笔者见过满篇网络用语和以戏谑的口吻发来的律师函,也有某友发来他自己写的“律师函”让我签字盖章的(美其名曰是怕我辛苦,让我直接签章即可)。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应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切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否则,劣制的律师函满天飞既有失法律的严肃性,也不会起到预期的效果。贻笑大方之余只会增加公众的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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