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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泸州二奶案”看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运用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2001“泸州二奶案”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广泛 的舆论关注,而且对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影响深远。 该案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为:黄永彬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后来由于黄永彬罹患肝癌而住院,其情妇张学英对其悉心照料,遂黄永彬在遗嘱 中写明其一系列的财产由张学英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请求其妻蒋伦芳履行遗嘱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伦芳履行遗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本案判决结果持赞同的态度的主要是民众和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认为“这个案子很好,震慑 了‘第三者’,端正了民风”,法院的判决在民众中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欢迎。同时司法系统也认为:黄永 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多年合法夫妻,黄永彬罔顾夫妻感情,与张学英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社会道德的要求,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规定。黄永彬以订立遗嘱这种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 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张学英因与黄永彬之 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当利益。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黄永彬的行为属于 无效民事行为。既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该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该案的结果在法学界受到了极大的否定, 其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迫于舆论压力下的一 起错案。 本案法官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为本案是涉及遗赠行为的效力问题,那么必须首先使用 《继承法》的规定,而且《继承法》中的遗嘱无效情形 并不包括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法官并不能因 此而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法官这种直接否认《继承法》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本案法官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 还与最基本的法律精神相悖。第一,《民法通则》的 精神是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而非杜绝或控制“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第二,法官的首要 任务是通过实现个案中的公平,而非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何况黄永彬立遗嘱与“包二奶”是两个独立行为,不应混为一谈。
案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之一是遗赠人黄永彬将自己个人的生前财产通过合法形式的遗嘱赠予其情妇张学英,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黄永彬妻子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故法院驳回了本案 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但是,黄永彬是用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分配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张学英为遗嘱继承而黄永彬的妻子则是法定继承,而且该遗嘱的情况并不是《继承法》无效遗嘱的情形之一,故张 学英应该优先于黄永彬的妻子去继承遗产。本案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忽略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这一《继承法》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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