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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6日
要:现代化开放型的社会,让人们冲破了传统道德的枷锁,同时,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发生了本质性的转变,因此,深入 研究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分析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关系界定,讨论子女抚养费用问题,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完善子女抚养确认标准、健全子女抚养费用确认标准,确保离婚后子女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与良好的照顾,最大程度地保护 孩子的自身权益。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关系界定问题
1.子女与离婚父母法律关系界定若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意见一致,法院首先会依 据父母的意愿来判决,尊重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宣读最终 审判结果。若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没有达 成统一的意见,这时法官就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其一,如果双方子女年龄不满两周岁,一般情况下,法 院会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由母亲照顾孩子的起居生活,但 若是母亲身患严重疾病且无法治愈,或是携带传染病源等严 重疾病的情况下,孩子则由父亲抚养。母亲有生育条件但尚 未履行自身应尽抚养义务的,且父亲有抚养孩子意愿的情 况,抚养权规父亲所有。此外,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则,孩子 无法确定跟随哪一方生活时,则由另一方代替。 其二,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不包括十周 岁的情况,所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着较强的抚养意愿 时,法院应依据以下情况,优先考虑其中一方:已经确认无 法生育或是丧失生育的功能原因的一方;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避免突如其来的环境变化,对孩子造成不良 影响。其中一方当事人只有当前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子女 的情况。子女随当事人生活能够提供给子女更加优质的环 境,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 其三,当子女年龄在十周岁含有十周岁以上的,应首先 以子女的主观意愿为主,尊重他们的想法,对于十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人,已有一定分辨能力,而对于成年子女来说,已 有自己的想法。
 2.子女抚养关系在离婚后的变更 抚养关系在子女与离婚父母之间确立,一旦离婚当事人 的抚养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或是子女主动提出变更监护人情况下,法院根据协议来践行抚养关系的转变,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时,法院则根据条件相对有利的一方,来确定全新的抚 养关系。
二、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
  在婚姻法中,离婚后的当事人,其中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生活费用及子女的教育费用, 时间限度及具体费用额度由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时,由人民法院来对其做出判决。根据以往大量案件证实, 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费用,通常来源于 打工或社会的资助,只能达到双亲家庭整体收入的一半。我 国的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主要是其日常生活与教 育费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其中一方拥有固定 收入来源的,应支付的抚养费用为其自身整体收入的25%35%。负责两个子女或以上的抚养费用,可以适当增加相应 的比重,但不宜超过总收入的一半。而没有固定收入的父 母,子女的抚养费用可按照年收入或依据行业年收入的平均 值来计算。 父母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所为孩子支付的 抚养费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所有抚养费用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另一种则是定期支付。而这两种支付方 式,主要是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来确立。 一次性全部支付的方式,是顾及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居住地 不确定或是收入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法院为了保险起 见,规定当事人要一次性全部支付,确保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另一种定期支付的方式,则是顾及到双方当事人有着较 为稳定的工作,信誉、人品良好,因而选择这样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规律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从而保障子女常规的生活 条件。离婚的父母也可以自行选择,按照自身实际的经济状况,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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