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易引发纠纷。日前,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酌定女方给付男方40万元补偿。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易引发纠纷。日前,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酌定女方给付男方40万元补偿。
来自安徽的杜鹃在徐州打工期间遇到孙刚,很快陷入爱河。2005年,双方以杜鹃名义贷款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杜鹃名下。该房总价25万元,首付款约7万元,向银行贷款18万元,目前贷款已还清。
2006年开始,孙刚与杜鹃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多年,双方相处得一直不错,并在2013年收养一个孩子。到了2016年,孙刚打算出资给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宇买房,这事惹恼了杜鹃。杜鹃搬走,双方分手,十年同居关系解除。
杜鹃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归自己所有。孙刚则拒绝将该房子交出来。2018年4月,杜鹃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原告主张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都应归自己所有,被告则抗辩房子首付款、贷款都是自己出资,理应自己有份。案件争议焦点就是同居产生的房产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就分配给被告。被告主张支付了首付款,却无证据证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双方是在2006年开始同居,也就是说支付首付款发生在双方同居之前,不能认定是被告出资。
而对于共同还贷款部分,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是共同还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般的分割原则是按照出资份额计算出资与升值部分,但是同居关系与结婚有相似的方面,也有不同的区分。
本案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分析,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当为共同共有,在不能确定共有份额时,贷款及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在双方议价该房产价值120万元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酌定原告给付被告40万元补偿。
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该起同居期间共有房产分割的案件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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