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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亲属之间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应当具备法定要件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案例:周永亮、付炜与苑蕊、周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应根据是否有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由谁支付、购房后居住情况等情形综合考虑。
首先,周永亮、付炜主张因贷款限制原因借周晶之名购买涉案房屋,且提交了与周晶之间签订的《购房承诺书》和《房屋说明》,但没有证据证明周永亮、付炜在涉案房屋贷款结清之后到苑蕊与周晶离婚前这段时间主张过借名买房的相关权利,苑蕊亦陈述其是在离婚诉讼中才得知周永亮、付炜借周晶之名买房这一主张,再结合周永亮、付炜与周晶系父母与儿子之关系、苑蕊与周晶起诉离婚之事实,法院对周永亮、付炜与周晶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不予认定。
其次,虽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周永亮、付炜多次向周晶支付款项,但与周晶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的账户、数额、时间均无法完全对应,故无法证明周永亮、付炜所支付的款项系专门用于偿还涉案房屋贷款之目的。
最后,涉案房屋购买后由周晶居住,周晶与苑蕊结婚后,二人长期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周永亮、付炜只在每年春节期间在涉案房屋居住。苑蕊搬出涉案房屋后,周永亮、付炜居住在涉案房屋。从居住情况来看,法院无法认定涉案房屋系周永亮、付炜为自己居住之目的而购买的房屋。
综上所述,对周永亮、付炜主张其与周晶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对周永亮、付炜要求周晶、苑蕊共同向其支付因占有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号房屋赔偿款420万元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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