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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代位请求权的应对策略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案情:马某驾驶货车与王某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马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王某在没有通知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和马某的情况下将事故车送交非B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四个月后王某向B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付修理费18万元,保险单载明购车款23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8万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马某、A公司、货车投保的C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给付18万元修车款。
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将代理其进行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对A公司的诉讼法律风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法律评价:
一、A公司是否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只有当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成为侵权主体的法定条件是:
1、使用人将车辆挂靠A公司或与A公司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
2、租赁、借用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A公司有过错,即车辆不符合安全上路的要求或使用人不符合驾驶条件。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不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
三、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诉讼的法院的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即营口金舵手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只要货物保险人人保汕头分公司对货损作出保险赔偿,就相应地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长沙地质勘查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二审采纳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损失鉴定结论认定泰阳商城的火灾损失并无不当,财保长沙公司据此进行代位求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判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律师代理A公司进行诉讼的方案为:(一)、A公司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二)、如果第一点不被法院采纳,则重点转向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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