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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阮某与武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阮某与武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
(以下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
委托代理人:熊高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审查明,2013819日十时许,阮某因阵发性右下腹疼痛两小时至武汉某医院就诊,医方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后,诊断为“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并给予氯化钠、头孢哌酮、左氧氟沙星、葡萄糖、654-2门诊输液治疗,阮某支付治疗费135.2元。当晚十时左右,阮某因症状未缓解至武汉某大学医院治疗,经急诊彩超提示其“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右侧睾丸扭转?”。武汉某大学医院为其行“右侧睾丸切除术+左侧睾丸固定术”,住院治疗5天,发生医疗费8702.41元,其中由医保支付住院费3442.62元,阮某自行负担住院费4661.29元。出院诊断为右侧睾丸扭转。
经阮某申请、武汉某医院同意,法院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5215日,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武荆楚法鉴字(2015)第0012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主要分析说明:1、阮某临床诊断右侧睾丸扭转,行右侧睾丸切除+左侧睾丸固定术事实成立;2、睾丸扭转为青少年阴囊急性肿痛的疾病之一,90%以上发生在20岁以下青年,临床主要表现为痛、肿,如果发生在小儿身上,较成年人往往更不容易诊断。该病病情发展较快,临床医生应有警惕性,结合病史、发病年龄,体格检查必要时再辅以多普勒超声、放射性核素检查,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并且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情况。一旦确诊,最好的治疗方法是进行手术,争取在症状出现后六小时内完成手术,进行手术复位。如术中发现睾丸条件不具备保留条件,应及时切除睾丸;3、阮某于2013819日上午十时许因腹痛至武汉某医院就诊,医方根据其主诉(阵发性右下腹痛两小时)、体格检查情况及血尿常规检查情况,诊断为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并行头孢哌酮、左氧氟沙星、654-2等药物输液治疗。医方对阮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对睾丸扭转病情认识不足,未能尽到相关诊疗义务(未能结合病史、发病年龄、体格检查,必要时再辅以多普勒超声、放射性核素检查,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且未能尽到详细告知义务,该过错与阮某目前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由于阮某及其家长对睾丸扭转病情认识不足、麻痹大意,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尽早诊断、治疗的时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武汉某医院在对阮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阮某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等级为D级,理论系数为50%,责任程度为共同,参与度40%-60%。阮某构成九级伤残,自2013819日起,治疗及休息时间为90日、护理时间为30日。阮某支付鉴定费8000元。
原审认为,阮某因病到武汉某医院就诊,双方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现阮某以医方对其采取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故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案中,认定武汉某医院对阮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阮某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
一、武汉某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阮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707元;
二、武汉某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阮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武汉某医院负担。(此款阮某已垫付,武汉某医院随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如果武汉某医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武汉某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武汉某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阮某以医方对其采取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故请求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案中,武汉某医院对阮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阮某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具体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款凭证,阮某自行承担的医疗费为5394.99元;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阮某构成九级伤残,按照湖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99408元(24852/年×20年×20%);
7、阮某支付鉴定费8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