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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发包公司欠钱不还转移财产 撤销权行使很重要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6日
案例简介2000年4月18日,A建筑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B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栋住宅楼由A公司承建,A公司依约定进行了施工。2006年5月7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确认了工程款支出明细,确认B公司应支付A公司工程款16846516元,并签署了相关协议。2006年10月13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书,裁决B公司10日内支付工程欠款16846516元于B公司。2002年1月31日,B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关于居民住宅用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上述由A承建的房屋转让给C公司,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2002年2月5日,C公司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2元22日,经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该处房屋每平方米我5200元。2006年10月31日,A公司以B公司与C公司非法转让上述房产对其合法债权构成损害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转让行为。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B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诉争房产无偿转让给C公司,致使B公司不能偿还应负债务,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A公司要求撤销上述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因为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转让行为告知A公司或进行公示,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在B公司转让财产一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故C公司关于A公司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而不应予以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民事判决撤销上述转让行为。
律师说法:撤销权的有效行使是保护债权的关键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可知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行为;3、若债务人行为系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受益人具有恶意。同时撤销权的行使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与自债权发生之日起5年。本案中B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诉争房产明显低偿转让给C公司,致使B公司不能偿还应负债务,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具有恶意;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在B公司转让财产一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故应认定A公司行使撤销权未超过一年。因此,A公司要求撤销上述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合法,民事判决撤销上述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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