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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购车维权那些事儿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李佳去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买车,本想全款购买,销售员却极力推荐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李佳想想这么低的贷款利息挺划算,就同意了。而当李佳支付了首付款、购置税、保险费后,销售员提出还有5000元的金融服务费,李佳按照销售员的要求向其微信收款账户转了5000元。
然而,李佳事后在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时候,才意外得知车辆在卖给自己前曾出过险。原来自己购买是一辆试驾试乘车,且发生过事故。李佳认为自己被骗了,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购车合同,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
问:购置新车的欣喜,变成了被欺骗的郁闷,李佳能撤销合同,追回自己的购车款吗?
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李佳向商家购买的是新车,而商家出售的却是用于试乘试驾的车辆,不符合“通常理解意义”上新车的概念,车辆在试乘试驾的过程中还发生过碰撞事故,进行了局部维修。这些重要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商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但是售车公司却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使李佳陷入了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了不符合约定的车辆,售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李佳可以撤销购车合同,合同撤销后李佳因合同取得的车辆返还给商家,商家将购车款返还给李佳。
问:李佳能要求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李佳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车辆,属于消费者;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是发生过事故的试乘试驾车辆的事实,构成欺诈,李佳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其主张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
问:消费者购买车辆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商家收取的服务费不合理,可以要求退还吗?
答:车辆买卖过程中,常见经销商先用不真实的低价招揽客户,后以金融服务费、出库费、上牌费、续保保证金等名目收取高额费用以获取利润。以金融服务费为例,消费者有权选择全款或者分期购买车辆,经销商极力诱导其办理分期购买手续,事前没有告知收费项目及金额,待消费者支付首付款后再通知,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金融服务费,同时,银行类金融机构并未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汽车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范围亦不包括金融代办资质,其收费也并未提供任何相应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首先,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即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再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如果没有明码标价,没有事前告知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果诱导或者捆绑、强制交易,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果商家没有授权或约定,且未能提供等价服务,其并无收费的依据。
因此,消费者需要警惕,如果发现支付的费用没有书面约定、没有发票,商家没有授权文件,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却要求收取现金,或者转账给无关的企业或者个人,则这可能是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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